京建法〔2012〕25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第三方監測單位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請示>的復函》(建質監函〔2012〕71號),結合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特點,現將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第三方監測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適用于第三方監測標段與施工標段為同一標段情況。
二、當建設單位需要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整條線路或同一條線路的多個施工標段實施監測時,若監測區段范圍內存在與其有隸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施工單位,則該施工單位的施工標段數量占比不得超過監測區段范圍內總施工標段數量的三分之一。
三、第三方監測單位應當制定職業道德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并嚴格落實,確保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建設單位應在委托合同中提出相關要求并加強監督檢查。
四、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方監測單位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當依法查處。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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