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稅〔2012〕2619號
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單位:
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規定,現對我市銷售應稅服務的增值稅起征點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2年11月21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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