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2〕5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大審計整改工作力度,提高財政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北京市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我縣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分級負責機制
被審計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整改本部門和單位存在的問題,并對下級單位存在的問題履行督促整改責任。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部門和單位存在問題未整改的,應報告縣政府,縣政府負責監督落實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的整改工作。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報告機制
被審計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閱看審計報告并簽批意見,針對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事項,認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時布置整改任務,全程指導督辦整改工作。被審計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審計機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報告內容包括:審計建議采納情況、整改進度情況、責任追究情況、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因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三、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聯動機制
紀檢監察、檢察、財政、稅務、發改、住建、經信、國土、規劃、工商和公安等部門應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協同配合,明確內部審計整改工作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合力推進審計整改工作。審計機關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違規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需要其他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需要其他部門協助執行的,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處理審計移送事項,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四、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核查機制
審計機關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和提請協助執行函送達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之日起90日內,對審計整改和移送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機關應及時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報告縣政府,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同時報告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五、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機制
審計機關應及時督促被審計部門和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審計整改。縣政府負責各部門和單位審計整改情況的督辦工作,及時會同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整改和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必要時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
六、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問責機制
縣政府將對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時報告審計整改情況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對屢禁不止、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單位,由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追究責任。
七、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公開機制
審計機關應加大審計公開力度,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以公開促進整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結果向全社會公開,既公開審計發現的問題,也公開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的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考核機制
將審計整改情況納入全縣目標績效考核范疇,并加強長效管理。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單位,視為目標績效考核中的重大問題予以扣分。國家審計署和市審計局在本縣審計項目發現問題的整改核查工作,由縣政府指定牽頭單位具體落實。牽頭單位應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審計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并及時將核查結果報縣政府。
密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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