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辦發〔2012〕52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本區企業上市步伐,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0〕35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以及稅務登記的擬上市企業和上市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是指在境內外知名資本市場上市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掛牌。
第四條 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應當堅持企業為主、政府引導、規范運作、積極推進的原則,通過優化發展環境,加大上市支持力度,形成儲備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加強上市工作組織領導,建立促進企業上市聯席會議機制,負責協調解決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統籌組織、協調推進全區企業上市工作。
第六條 加強上市培育輔導工作,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條 本區建立擬上市企業資源庫,對擬上市企業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研究確定工作重點和具體指導措施,加強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
第八條 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擬上市企業資本運營意識和能力:
(一)深入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發展資本市場的重大方針政策。
(二)介紹有關企業上市的政策法規和相關要求。
(三)推廣優質上市企業典型經驗。
(四)邀請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資深中介機構舉辦培訓。
第九條 鼓勵境內外中介機構為本區企業上市提供保薦、法律、財務、評估等服務。
本區建立中介機構數據庫,對上市服務中介機構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并向有關部門及企業開放,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條 支持和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對本區擬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
第十一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擬上市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并購貸款、貿易融資等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本區設立專營機構,對擬上市企業提供創新型金融服務。
深化政銀企合作交流機制,充分利用區域優質金融資源推動上市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對本區擬上市企業開展信貸業務,提供小額信貸支持,幫助企業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第十三條 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為本區擬上市企業提供擔保和再擔保服務。引導擔保機構創新業務模式,降低擔保費和反擔保條件,優化擬上市企業的融資環境。
第十四條 結合本區“十二五”規劃綱要中的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對高新技術、文化創意、商貿服務、旅游等行業的企業給予重點扶持,推動區域重點產業領域所屬企業上市。
優先推薦高新技術、文化創意、商貿服務、旅游等重點產業的上市企業項目申報國家、市、區有關專項支持。
第十五條 本區中小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申請上市,符合下列不同階段條件的,給予相應的專項支持資金:
(一)擬上市企業在與券商簽訂輔導協議并向北京證監局進行輔導備案登記后,可申請享受專項支持資金20萬元。
(二)擬上市企業在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文件受理確認單》后,可申請享受專項支持資金80萬元。(三)擬上市企業在境內外知名資本市場上市,發布上市公告書后,可申請享受專項支持資金100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掛牌的企業,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掛牌報價文件備案確認函》后,可申請享受專項支持資金50萬元。
專項支持資金不得重復享受。已掛牌企業轉板上市的,可以申請補齊專項支持資金的差額。
第十六條 符合上市支持條件且申請專項支持資金的企業,應當在上市各階段相關工作完成后60日內向區金融辦提交專項支持資金申請。
區金融辦負責受理、審核企業的申報材料;區財政局負責對審核通過的企業進行資金撥付。
專項支持資金申報、受理、審核具體操作流程由區金融辦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專項支持資金從區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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