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為促進我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事業發展,建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職稱評審渠道,現將《北京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與評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與評審暫行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據《關于衛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發〔2002〕101號),為促進我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事業的快速發展,加強社會舉辦醫療機構人才隊伍建設,開辟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與評審渠道,搭建職稱工作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北京地區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及其他衛生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考評原則
按照“自主申報、科學評價、評聘分開、擇優聘任”的原則,開展我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與聘任工作。
三、資格設置
我市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專業技術資格體系共設置五個級別,分別為:初級士(醫士、護士、藥士、技士),初級師(醫師、護師、藥師、技師),中級(主治醫師、主管醫師、主管護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副高級(副主任醫師、副主任護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技師),正高級(主任醫師、主任護師、主任藥師、主任技師)。
四、申報條件
凡在北京地區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內工作,與單位確立了人事、勞動關系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論戶籍、人事檔案是否在京,不受單位職務數額和結構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均可自主參加職稱考試與評審。
(一)申報衛生技術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擔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考核合格。
3、取得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學時)。
4、取得相應的外語和計算機合格證書。
5、對申報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專業技術資格人員,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
(二)申報衛生技術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5年;
2、醫學專科或大學普通班畢業,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7年,期間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不少于3篇專業學術論文(不含個案、摘要、綜述等,下同);
3、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3年,期間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4、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報衛生技術系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臨床醫學博士后人員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動站前;
2、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2年;
3、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4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5年;
5、醫學專科、大學普通班畢業,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7年,期間作為第一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3篇及以上專業學術論文;
6、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3年,期間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的主要完成人;
7、擔任衛生技術系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期間,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
(四)申報衛生技術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外語、計算機考試要求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五)申報中、初級衛生技術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報考條件執行。
五、評審要求
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在參評專業技術資格時,評委會應考慮申報人所在醫院的規模、專科特色,以醫德醫風、診治數量、質量等要素為考核重點,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重點考核其解決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六、資格取得和使用
申報正高級、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經單位考核和人事檔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務機構審核,由醫療機構所在區縣的人力社保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出具委托函,報送市衛生局參加評審。通過評審取得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由市衛生局報市人力社保局驗收、備案并頒發資格證書。
申報初級士、初級師以及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到人事檔案所在地的區縣考點報名參加全國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通過即取得相應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由國家考試機構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取得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取得資格人員并在項目資助、人才培養和激勵表彰中享有本市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七、解釋權和生效日期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3年2月7日起實行。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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