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辦發〔201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區協管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9日
平谷區協管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平谷區各類協管員隊伍建設,規范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擴大就業并充分發揮協管員在各項工作中的作用,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協管員,是指由平谷區各區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招用,安置到各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各類協管員。用人單位留用的協管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類協管員管理實行鄉鎮、街道和用人單位共管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鄉鎮、街道考核為主,用人單位為輔
第二章 各部門職責
第四條 區人力社保局會同區編辦對新增協管員崗位設置進行初步審核,并負責協管員的統一招用,對用人單位和各鄉鎮、街道協管員的使用情況進行協調、監督,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及撥付市區兩級促進就業專項補貼,根據協管員工作性質和工作任務確定管理類協管員崗位。
第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人員經費、就業補貼資金、協管員專項獎勵資金及《勞動合同法》規定應享受待遇等資金的撥付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負責配合區人力社保局進行人員招用、勞動合同簽訂、處理勞動合同爭議、制定崗位責任制、學習培訓及經費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負責協管員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征求用人單位意見后,在保證協管員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可根據工作量將協管員在同一主管單位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
第三章 崗位管理
第八條 聘用各類協管員應當堅持控制數量、注重質量的原則,按照服務對象的數量和上級文件規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聘用數量。
第九條 各區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聘用協管員,應先向區人力社保局報送招聘名額、招用對象、資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體內容。區人力社保局會同區編辦、區財政局審核后提交區政府審議,經區政府審議通過后,由區財政局設立專項預算進行招用。
第十條 對工作性質不同的協管員進行分類管理,劃分為服務類和管理類。服務類協管員主要從就業困難人員中招用,享受市區兩級促進就業優惠政策,各鄉鎮、街道可根據協管員的崗位確定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采用靈活的工作方式。管理類協管員從我區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中招用,由區財政負擔人員經費,在鄉鎮、街道辦公,主要作為相關科室編制內工作人員不足的補充。不適宜在管理類崗位的協管員由鄉鎮、街道與用人單位協商后,及時調整到服務類崗位。
第四章 考核認定
第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按照注重平時、注重績效的原則,對所轄協管員進行綜合考核,年終按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定等次,并與協管員獎金發放直接掛鉤。
第十二條 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崗位責任制,對協管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辭退、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獎懲處理
第十三條 以每人每年1200元的標準設立管理類協管員專項獎勵資金,對年終考核為優秀、合格等次的管理類協管員,由鄉鎮、街道與用人單位協商后按等次發放獎金,在用人單位留用的管理類協管員獎金發放標準由用人單位設定。
第十四條 協管員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年度鄉鎮、街道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二)違反用人單位《崗位責任制》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被查證屬實的;
(五)受治安處罰、黨紀處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情形應予辭退或解聘的。
第十五條 辭退或者解聘協管員,由聘用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予以辦理,并報區人力社保局備案。
協管員一經辭退,原則上不得重新聘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各鄉鎮(街道)、區財政局、用人單位和區人力社保局四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各鄉鎮、街道可按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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