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3〕14號
各有關單位:
經國務院批準,我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對新增輕型汽油車實施《輕型汽車(點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北京Ⅴ階段)》(DB11/946—2013)標準(以下簡稱《京五標準》),對新增公交、環衛用途的重型柴油車實施《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階段排放控制要求?,F將申報北京環保合格車型目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擬在京銷售的汽車(發動機)生產企業或經汽車(發動機)生產企業委托的申報單位。
二、申報方式
各單位應通過網絡方式申報環保達標車(機)型目錄(網址:www.bjepb.gov.cn/網上服務/機動車管理類/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登錄系統)。申報系統具體操作方法請查閱申報幫助(網址:點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進入申報系統登陸頁面/如何申報)。
三、申報材料
根據申報系統提示,完成申報申請及相關內容的填報和文件上傳。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家產品公告
國產車型需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和環境保護部公告,進口車型提交環境保護部公告。在國家發布第五階段輕型汽車標準和產品公告之前,可只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國家產品公告。
(二)測試報告
1.輕型汽車依據北京市地方標準《輕型汽車(點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京Ⅴ階段)》(DB11/946-2013)進行各項試驗和審核,國家第五階段輕型汽車排放標準發布后,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其中Ⅰ型試驗應提交3輛車的報告,產品一致性要符合統計量要求,其余試驗項目可提交1輛車的報告。
(1)關于耐久性試驗。車輛Ⅰ型試驗應采用耐久性試驗中實測的劣化系數,具體耐久性試驗方法可以按照DB11/946-2013標準的要求進行,或者由檢驗機構監督在企業開發或驗證過程中完成16萬公里耐久性試驗。
(2)關于車載診斷系統(OBD)試驗。應在檢測報告中注明是否帶有“車載診斷系統實際效果監測(IUPR)和監控氮氧化物判斷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此外,除進行相應試驗外,申報企業還應按照附件格式提交OBD工作原理等資料(詳見附件,從申報系統檢測報告環節的“其它材料”中提交)。
(3)關于碳罐初始能力試驗。在申報環保目錄時不需要提交檢測報告,僅在申報系統上填寫相關內容。
(4)關于催化轉化器貴金屬試驗。不同車型使用相同催化轉化器的,催化轉化器貴金屬試驗只需進行一次試驗,該檢測報告適用于選用相同催化轉化器的所有車型。
2.重型發動機按照《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策略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要求進行試驗,其中工況試驗(ESC、ETC)應提交3臺發動機的報告,產品一致性要符合統計量要求,其余試驗項目可提交1臺發動機的報告。
3.重型柴油車按照《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DB11/045-2000)要求,選取1輛車進行試驗。
(三)排放控制系統及凈化裝置位置示意圖和維護保養及使用說明。同時車輛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和正常壽命期內,污染控制裝置應始終保持有效功能。
(四)承擔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約維修站名單,包括:地址、郵編、電話。
四、其他事項
(一)汽車(發動機)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車輛(發動機)必須保證與申報車型的信息一致,影響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必須有永久性標識,且應打刻或者焊接在零部件本體上。輕型汽車的主要零部件包括機外凈化器、氧傳感器、燃油蒸發裝置;重型柴油發動機與排放相關零部件包括(如有)噴油器、噴油泵、增壓器、排氣再循環裝置(EGR)、選擇性還原催化裝置(SCR)、顆粒捕集器(DPF)、氧化型催化器(DOC)、尿素計量泵、氮氧化物傳感器等。
(二)自2013年3月1日起,原發布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的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目錄作廢,但已明確標識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目錄仍有效,無需重復申報。
(三)輕型汽車的IUPR和可監測氮氧化物的OBD功能兩項排放監控功能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待國家標準發布后再進行相應試驗和申報,試驗規程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四)關于輕型汽車型號變更的問題
申報車型已在我局發布的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車型目錄中,現欲重新申報該車型,需注意以下問題:
1.原車型可以滿足《京五標準》,且發動機、排放凈化系統、ECU等零部件沒有做任何變動,按第五階段排放標準檢測合格后,可沿用該車型名稱申報環保目錄。
2.原車型的發動機、排放凈化系統等零部件(包括機外凈化器、氧傳感器、燃油蒸發裝置、電控單元(ECU)等)無論做了任何變動,須按照新車型重新申報。
(五)關于小批量的問題
對于進口車輛,在京年銷售量小于50輛的車型,可以按照715/2007/EC、692/2008/EC的規定,提交由國外政府部門認證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需翻譯成中文,將原文附后),并提交燃油保證書,承諾該車型使用在北京市所售燃油在16萬公里內排放穩定達標且車輛可以正常使用。
(六)關于環保一致性和在用車符合性的問題
在用車排放符合性檢查是檢驗車輛設計制造、維護保養體系等內容的一項綜合性措施,是確保車輛排放穩定達標的重點工作。在用車排放符合性和新車排放一致性檢查與機動車排放日常檢查工作(定期檢測、路檢路查等)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各汽車(發動機)生產廠家要充分認識該項檢查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結合北京環保車型目錄申報,認真做好有關工作。關于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以及公交、環衛用途的重型柴油車環保一致性和在用車符合性檢查規定另行發布。在此之前,暫按照《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在用車排放符合性和新車排放一致性監管工作的通知》(京環發〔2010〕173號14)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1月25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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