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3〕4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建設方案》已經2012年12月10日區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東城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建設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北京市關于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工作要求,依據《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按照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1+16+N建設的整體部署,結合東城區實際,制定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方案。
一、建設目標
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多點分布的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建設,疏通各種渠道,匯聚各方信息,搭建覆蓋全區、涵蓋基礎服務、增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1+N的東城區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體系。
二、平臺定位
(一)中小微企業與政府部門對接的有效渠道。
(二)中小微企業管理部門的得力助手。
(三)為駐區中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四)為駐區中小微企業提供增值性服務。
(五)為平臺運營公司提供政府購買服務。
三、平臺功能
(一)了解反映東城區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
(二)通過多種渠道,為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三)通過增值服務的拓展,有針對性地孵化重點中小微企業。
(四)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政府引導提供支持。
(五)進一步改善東城中小微企業成長環境,促進東城區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
四、各方職責
(一)政府部門
包括與中小微企業發展有關的各職能部門。職責:
1.協調解決中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2.指導、支持平臺運營單位、金融機構、中介機構開展服務駐區中小微企業工作。
3.組織中小微企業扶持項目的征集、評審、兌現。
4.制定鼓勵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
(二)運營公司
運營公司是指運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的運行團隊,運營公司必須是法人機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職責是:
1.向政府部門反映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政府部門開展中小微企業調研提供支持,承辦政府部門組織的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培訓、宣貫、輔導、對接、沙龍等活動。
2.匯集進駐金融機構運作信息,匯總中小微企業融資結果,為進駐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信息發布、項目推介、信息通報、信用支撐等服務。
3.為進駐中介機構提供項目推介、信用反饋、信用信息發布等服務。
(三)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擔保公司、創投公司、信托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職責:
1.發布和更新融資服務產品信息。
2.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咨詢。
3.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4.報送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開展情況,反饋推薦項目落實情況。
5.參與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建設。
(四)中介機構
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產權交易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工商稅務代辦機構、培訓機構等。職責:
1.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務類代辦業務。
2.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創業、財稅、專項審批等協辦服務。
3.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鑒證服務。
4.為企業提供上市等中間業務服務。
5.反饋推薦企業的信用評級狀況。
五、基本條件
對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區產業和投資促進局授予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分中心的證書并授牌。
(一)公共服務中心區
公益類和增值類服務窗口分別不少于10個,使用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進駐企業辦公區
進駐企業辦公場所不少于30個房間,每間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洽商洽談室
用于單個企業的咨詢和業務解釋,不少于5個工作間,每個工作間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
(四)生活服務區
包括餐廳和休息區,保證工作人員、入駐企業人員的就餐、休息等基本生活保障,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少于20個企業辦事停車位;設立相應的健身設施。
(五)多功能廳
用于組織駐區企業的政策解讀、培訓、表彰等,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技術條件
保證通訊、網絡暢通。
(七)聚集中介機構
聚集不少于15家(含)各類中介機構。
(八)聚集企業要求
注冊企業必須符合東城區“二四三”產業發展方向,每年平臺入駐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戶數增速不低于20%。
(九)運營團隊要求
運營公司員工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其中80%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0%的員工有從事中小微企業服務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六、服務類別
(一)政策宣貫服務
提供政府優惠政策和扶持項目的咨詢,幫助企業甄選項目,可研報告修改。
(二)銀行金融組合產品服務
組合銀行、擔保機構、評級機構,為東城區中小微企業提供定制化、差異化金融產品,解決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三)股權組合融資服務
針對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組織投資銀行(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組合形成不同產品,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后期的上市輔導等服務。
(四)債券融資服務
提供包括集合債、集合中期票據、集合短期融資券、集合信托計劃等募集方式。匯集擔保、信托、證券、銀行等機構,建立項目征集-審核-發行的聯合服務機制,規范信托貼息申請流程。
(五)融資租賃服務
組織租賃公司、擔保公司、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征集一批資質較好且具有固定資產投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服務。
(六)短期資金融通服務
組織擔保公司、銀行等金融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短期資金融通服務,建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診斷、投資及財務服務等。
(七)信用評級服務
為企業提供信用評級的評審服務,合作機構根據信用評級服務結果,按照風險定價的原則,制定不同的擔保費率和銀行貸款費率。配套的評級機構定期跟蹤評級,為擔保公司提供風險提示。
(八)基礎代辦服務
1.政務代辦類(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統計登記、代記賬、增資變更,專項審批等);
2.法律咨詢援助類(法律咨詢、法務顧問、訴訟代理、法律援助等);
3.人力資源服務(社保/公積金委托代理、代理招聘等)。
(九)創業培訓服務
1.財稅政策類培訓,企業會計準則培訓、稅務知識培訓,以及稅務減免、退稅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培訓等;
2.為初創期企業及小微企業提供定制化、實用化的培訓;
3.員工培訓、拓展培訓等;
4.企業家理財、經營管理類培訓等。
(十)政府購買服務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為駐區中小微企業組織的政策培訓、宣貫、輔導、對接、沙龍等項目。
七、支持措施
(一)全區有關職能部門承辦的面向駐區企業的政策培訓、宣貫、輔導、對接、沙龍等活動,在相同條件下,優先在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舉辦。
(二)對經批準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參照東城區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政策關于推進中小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50萬元;對通過市經信委審查,取得北京市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按照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政策給予1:0.5資金配套的規定,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三)按照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吸引、聚集企業年度財力貢獻,參照東城區促進產業加快發展鼓勵措施關于鼓勵社會中介機構引企引稅的規定,給予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運營實體新增財力貢獻10%獎勵。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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