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2013〕544號
市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的規定,并結合《財政部關于公布2012年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13〕34號)要求,現公布《2012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錄》所列政府性基金項目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規定程序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社會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包括資金、附加、專項收費,下同)。
二、各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圍、標準、期限和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嚴格按照《目錄》中注明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凡未列入《目錄》以及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繳納。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調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4月2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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