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3〕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密云縣電子政務網絡與網站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密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密云縣電子政務網絡與網站群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密云縣政府門戶網站群的建設與管理,規范電子政務網絡用戶上網行為,保障電子政務網絡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電子政務網絡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子政務外網管理。密云縣電子政務外網(以下簡稱政務外網),是全縣統一的電子政務專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為各部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提供網絡支撐。
第三條 密云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是政務外網的主管單位,密云縣信息中心負責政務外網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新申請使用政務外網的單位,須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書面申請,審批通過后由縣信息中心負責網絡接入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改連接線路、網絡接入設備配置或縣信息中心統一規劃的網絡地址。
第六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嚴格執行北京市政務外網統一互聯網出口規定,不得擅自將政務外網與其他網絡連接。特殊需求須報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備案。
第七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在政務外網上開通信息業務系統,須報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備案。
第三章網站群管理
第八條 密云縣政府網站群包括密云縣政府門戶網站和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鎮街在互聯網上建立的網站(簡稱子網站)。
第九條 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是密云縣政府網站群的主管單位,密云縣信息中心負責政府網站群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鎮街是政府門戶網站相關欄目及其子網站的維護部門,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信息進行搜集、整理、發布。
第十一條 網站群按照“統一規劃、突出特色、保障安全、信息公開”的原則進行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各子網站建設須報密云縣信息中心進行技術審核,服務器統一托管至縣信息中心機房,物理安全和網絡安全由縣信息中心負責,其它安全由子網站建設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子網站建設管理單位須建立網站值班巡查制度、安全事件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四章上網行為管理
第十四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加強對本單位干部職工上網行為的規范管理,培養引導干部職工牢固樹立保密意識、法制意識、自律意識。
第十五條 嚴禁使用電子政務外網進行以下行為:
(一)安裝使用迅雷、BT、電驢等端對端(P2P)軟件。
(二)觀看或下載電影、電視劇和體育比賽等網絡視頻。
(三)上網聊天、運行或登錄網絡游戲、進行炒股等證券交易活動。
(四)瀏覽色情、賭博等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網站。
(五)打開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
(六)傳播不符合事實、反動、危害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七)將電子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內敏感信息復制到互聯網。
(八)處理涉密信息。
(九)其他影響電子政務網絡正常運行的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 縣信息中心對所有電子政務外網用戶上網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并將采取技術手段對電子政務外網用戶非業務上網行為進行限制管理。
第五章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
第十七條 縣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公安、保密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自行負責本單位辦公局域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第十八條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并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九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嚴格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報告制度。發生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后,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件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并按規定及時向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報告。
第二十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主管領導和主管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系統密碼管理,加強電子文檔的審批、發布、傳輸及存儲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須定期備份、保存所有網絡設備和安全設備的配置文件,在設備配置發生故障時,及時恢復。
第二十二條 政務外網使用單位網絡設備須安裝防病毒等安全防護軟件,及時升級病毒庫,定期查殺病毒,及時更新補丁程序,防止病毒入侵。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北京市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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