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政發〔2013〕11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加強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關于優化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北京市東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東政發〔2011〕3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決策機制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投資總額實行分級決策。對于區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內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立項審批手續;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項目審批前期手續并提請區政府會議審議,根據區政府會議決定予以立項批復,明確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二、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
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文件自批復之日起兩年有效。建設單位在取得立項批復后應積極辦理項目施工前期手續,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實施。在立項批復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立項批復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項目在立項批復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及時申請延期的,項目立項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對于建設地點分散且單個項目投資較小的同類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可將項目整體或分組打包,按照初步設計概算審核深度直接審批項目實施方案,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嚴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算調整程序
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原材料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總投資或建設規模超出批復概算的,建設單位應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原則上,項目總投資超出原批復概算500萬元以下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審批程序予以調整概算;超出原批復概算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根據評估論證結果提請區政府會議審議。政府會議同意調整概算的,由區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審批程序予以調整概算,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安排資金。
建設單位申請調整概算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關于初步設計概算調整的書面申請;
(二)原初步設計文件及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文件;
(三)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以及關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等的說明;
(四)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等其它相關文件;
(五)調整概算需要的其它相關材料。
四、明確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資金解決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向區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決算。區發展改革委應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決算報告進行評審,按照“誰決策、誰承擔”的原則提出超概算部分資金分擔意見。原則上,因原材料、設備價格上漲等客觀原因形成的投資增加,由區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安排解決;因建設單位自行決策造成的投資增加,由建設單位承擔;因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等擅自決策造成的投資增加,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涉及到施工、監理等單位責任的,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規執行。
區發展改革委按照下述決策程序作出竣工決算批復:
項目決算總投資超出原概算批復500萬元以下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報請區政府審議,根據政府決定按照相關審批程序出具決算批復,明確資金來源;項目決算總投資超出原批復概算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應依據區發展改革委意見提請區政府會議審議,詳細說明超概算原因、理由及資金承擔建議。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區政府會議決議做出項目決算批復,明確資金來源。超概算資金由區固定資產投資安排解決的,區發展改革委將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安排資金。
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的項目,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相關規定履行決算審批程序。若超概算資金需由區級資金解決的,建設單位應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決算批復,按照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的要求履行上述相關手續,落實資金來源。
五、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區發展改革委定期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情況上報區政府。區政府績效考核部門應將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納入區政府各部門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對于違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項目,一經查實將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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