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5號
為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將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凡轉讓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房地產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二、為保證政策平穩過渡,轉讓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以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時間作為劃分時點,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經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立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仍向企業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國內單位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京地稅二〔1999〕32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5月27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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