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3〕18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的組織實施,實現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特制定《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5月29日
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的組織實施,實現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組織申報的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及各項工作任務。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依靠科技進步與機制創新,在北京示范應用一批綜合集成技術,推動一批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普及,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發揮科技進步在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發展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第三條 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簡稱“科技惠民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評審論證、監督管理與績效考核,注重對項目的調度檢查、總結驗收、績效考察和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市科委”)和北京市財政局(簡稱“市財政局”)牽頭,市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參加,成立科技惠民計劃項目聯席會(簡稱“聯席會”)。聯席會負責審定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的科技惠民計劃推薦項目。
市科委、市財政局設立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公室(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科技惠民計劃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當年度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征集、評選和推薦本市惠民計劃先進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惠民項目評審推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考核驗收、成果管理等。
市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參與編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參與本市惠民計劃先進科技成果的遴選,負責其推薦的科技惠民項目實施方案咨詢論證、監督管理等工作,協調推動本領域(行業)的相關技術成果與成功經驗的推廣。
第五條 市聯席會成員單位和區縣政府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依據申報指南負責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實施管理、資金使用監管、考核驗收等。具體包括:負責項目承擔單位的遴選,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及專家組,負責落實配套資金投入,落實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組織編制、可行性論證研究、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及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協助管理辦公室完成項目的考核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在項目組織單位的領導和協調下,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照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落實本單位自籌資金投入、人力、物力等資源,完成規定的目標和任務;接受管理辦公室和項目組織單位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推薦
第七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劃工作安排,在市科委網站發布項目組織申報通知。項目組織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包括成立領導小組和專家組、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經費預算、開展可行性論證研究等。科技惠民項目由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提出擬推薦的項目名單,提交聯席會討論審定。
第八條 科技惠民計劃的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領域:
(一)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體育運動康復器材、醫療器械、臨床醫療和轉化醫學、生殖健康、民族醫藥、遠程醫療等技術的轉化應用;
(二)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大氣污染控制和空氣質量改善、水環境治理與恢復、水務保障、生態治理與恢復、垃圾與污泥處理、固廢及危廢處置、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噪聲控制以及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綠色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環保技術的轉化應用;
(三)公共安全領域:優先支持食品安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安全生產、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保障、自然災害監測預警、突發事件應急等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
(四)城市交通改善、農產品供給保障、住宅產業化、城市精細化管理服務以及其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發展領域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九條 科技惠民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北京”建設發展規劃;符合科技惠民計劃支持范圍;項目涉及的工作任務納入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的優先推薦;
(二)采用的技術成果先進、成熟、適用,具備可推廣性,技術成果所有方與應用方的權益和責任明確清晰;
(三)項目實施目標明確、任務具體、指標可考核。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來源明確并確保落實到位;
(四)項目組織單位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領導;建立由技術專家、用戶、管理者參與的項目實施專家組,對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咨詢。具備完善的項目實施組織管理體系;
(五)項目實施的示范作用明顯,具有明確的成果用戶和受益人群,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應用的措施明確;
(六)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須落實項目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提前落實自籌資金的項目優先推薦。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當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備完善的財務、檔案和保密管理制度,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及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具備本專業領域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符合市科委對承擔單位的信用要求;
(三)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聯合的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四)能夠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組織單位的指導下,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送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單位對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可行性論證,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通過可行性論證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可行性論證意見對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條 項目組織單位向管理辦公室報送科技惠民項目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項目申報清單、修改完善后的項目實施方案(附可行性論證意見和專家名單)、經費預算書、項目組織單位關于成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和專家組的有關文件等。項目組織單位推薦項目實施方案的質量、組織保障能力、配套資金投入程度等,將作為推薦立項的重要因素。
鼓勵項目組織單位推薦采用后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后補助項目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后補助項目的申報和實施管理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技術、經濟、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民生科技需求的迫切性、項目實施的重要性及意義、是否納入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項目工作內容目標、承擔單位工作基礎等方面進行評審,并提出當年度本市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推薦名單。關于推薦項目數量,根據科技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和本市工作安排確定。管理辦公室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后,提交聯席會討論審定當年度本市科技惠民項目推薦名單,并由管理辦公室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書。
第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科技部項目立項批復和預算批復,組織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和權益,各方簽字蓋章后,報科技部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 管理辦公室建立科技惠民項目儲備庫,對科技惠民項目進行動態更新管理。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根據修改完善后的項目實施方案及有關要求,積極組織項目承擔單位落實具體工作,協調各方資源共同推進。項目組織單位應當每年按要求向管理辦公室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實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合同制管理。確保項目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確保項目實施計劃進度及實施質量,確保項目實施后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條 管理辦公室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年度執行情況綜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科技惠民項目管理實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重大進展,或發生的可能影響任務按期完成并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對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重大進展,或發生的可能影響任務按期完成并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報告并提交書面材料,管理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立項批復后項目實施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項目組織單位經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均應與有關方充分溝通并積極協調解決。因不可抗拒原因等無法解決的問題,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施情況及時向項目組織單位提出項目調整、終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項目組織單位報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報經科技部批準后方可執行。
管理辦公室在項目實施督導過程中發現問題且無法解決的,可先行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暫停項目實施,將項目執行相關情況及處理建議報送科技部,經科技部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經批準變更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項目,管理辦公室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視情況終止項目,追回財政撥款,并取消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未來三年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國家財政專項經費管理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引導和鼓勵其他資金投入科技惠民計劃,包括單位自籌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渠道資金按照科技惠民計劃的部署統籌安排和使用,并執行各提供方對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將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下達到項目組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國家財政專項經費,結合配套資金,統一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國家財政專項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以及項目組織單位配套經費投入和承擔單位自籌經費投入等其他來源資金的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組織單位應每年向管理辦公室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年度總體實施情況、預算來源及到位情況、預算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效果、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變更、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管理辦公室按照要求向財政部、科技部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報告。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科技惠民計劃經費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及財務驗收、考核評價等其他有關事項參照財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任務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在一個月內向項目組織單位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相關附件等驗收材料。項目組織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后,向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條 管理辦公室在組織完成項目財務驗收后,遴選成立由技術、管理、財務、用戶等多方參與的項目驗收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考察、會議質疑等程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已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為通過驗收。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通過驗收:
1.沒有完成項目規定工作內容和主要考核指標;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準,超過規定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三十一條 管理辦公室在項目驗收結束后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項目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基本達標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管理辦公室將項目實施情況及項目終止請求報送科技部、財政部,經批復后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本計劃項目。
第三十二條 項目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連同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報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在項目通過驗收的三個月內,將項目驗收材料及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報送科技部。
第七章 項目推廣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組織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成果的推廣方案,明確推廣目標、推廣范圍、推廣主體及保障措施,推廣方案實施時間一般為三年。項目組織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全市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后三年內,管理辦公室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執行效果、經費使用、管理工作等情況,以及成果推廣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于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良好、成果推廣方案執行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項目組織單位開展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領域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十五條 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如涉及保密事項,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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