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辦發〔2013〕9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區國資委制定的《順義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基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5月8日第8次區委常委會議和2013年4月24日第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順義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基薪管理暫行辦法
區國資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企業負責人基薪管理,促進企業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參照市國資委相關文件,結合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區政府授權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
第三條 區國資委負責制定企業負責人基薪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基薪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基薪與風險、責任相一致的原則;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四)堅持行業特點與歷史因素兼顧的原則。
第二章 基薪的確定
第五條 基薪是企業負責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據企業所承擔的責任、經營業績、經營規模和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基薪不與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基薪采用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
基薪=上年度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綜合測評系數
綜合測評系數包括企業前三年平均利潤總額系數、企業規模系數、職工工資水平系數,權重為4:4:2。綜合測評系數在1~2.5之間確定。
第三章 基薪的兌現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基薪按照國家勞動政策和本企業工資科目分解落實,列入企業成本,按月支付,總額不得突破區國資委核定的數額。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的基薪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基薪的管理
第九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從本企業領取區國資委確定的基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基薪實行臺賬管理,由企業設置明細賬目,單獨列支。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崗位發生變更的,基薪按照崗位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負責人基薪發放方案,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三條 區國資委每年調整一次基薪水平,基薪增幅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沒有增長,企業負責人基薪不得增長。
第十四條 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基薪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并對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基薪情況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酌情扣減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績效獎金。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副職的基薪管理工作,結合本辦法制定企業副職的基薪管理辦法,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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