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3〕7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分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門頭溝區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交易行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管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辦法的通知》等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工程是指使用區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預算內投資和其它財政性資金,或者由區政府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利用國有土地等資源擔保獲得的銀行貸款以及中央和市政府投資等開展的工程項目。對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根據工程項目性質類型、工程資金額度,分為三類進行監管。
第三條 第一類工程項目為資金額度在2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單體工程項目,包含區政府目標管理書中重點工程項目、為民辦實事工程項目和其他新增工程項目應依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統一納入門頭溝區有形建筑市場(門頭溝區承發包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四條 第一類工程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等積極推進前期手續辦理,確保項目依法合規,區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應按照權限依法依規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第二類工程項目為資金額度在2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緊急工程項目,采取設立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的方式,通過依法招標,設立建筑、安裝、市政、園林、水務等多類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為邀標的實施奠定基礎。
第六條 第二類工程項目應嚴格制定邀標準入條件,對緊急工程項目須報區政府批準后,再依照《門頭溝區緊急工程管理辦法》和《門頭溝區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管理辦法》履行相關程序,選定承包商。
第七條 第三類工程項目為資金額度在5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工程含鎮、街、村(社區)工程建設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統一由門頭溝區政府采購中心進行組織實施。其中,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項目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實施。
第八條 進入政府采購平臺的工程項目,應當有立項和資金來源,項目單位須提供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立項手續、工程量清單和清單控制價。工程項目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等手續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對于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工程項目,須提供相關審批職能部門開具的證明。在進行招投標時,區政府采購中心應邀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監督。
第九條 在市級各專業招標平臺進行招投標的水務、園林綠化、道路工程等項目,按照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入市級招標平臺。
第十條 除以上三類工程項目外其他情形參照現有法規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單位應健全工程概算、項目管理機制,履行相應責任;行業監管職能部門應依照職能權限,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分層分類招投標工作實施問題的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負責工程管理和實施的相關部門應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限定和明確各類工程準入條件、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的數量、類型、供應商資質等要求,形成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嚴格按照制度落實組織實施、日常監管、監督檢查等各項責任。
第十三條 各項目單位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領域監管制度要求,積極主動辦理和完善各項手續,推進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積極發揮相關聯席會機制作用,及時研究會商,解決分類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五條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將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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