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供〔2013〕17號
各區縣水務局(東城區城市綜管委、西城區市政市容委)、市節水管理中心、市水政監察大隊、各公共供水企業: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水務局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13年8月25日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開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水質信息公開活動以及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是指北京市自來水集團及所屬郊區各自來水公司,石景山、順義、昌平和平谷區自來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業。
本規定所稱水質信息,是指本市各公共供水企業水廠的出廠水及管網水的水質檢測數據和說明等。
本規定所稱水質信息公開活動,是指各公共供水企業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內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共供水水質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向社會公布的水質數據,應當由取得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資質證書的水質檢測機構提供。
公布的水質數據應當真實、準確。
第六條 本市各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網水7項、出廠水42項和出廠水全項指標。公布時間、數據的具體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網水《標準》中的渾濁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耗氧量[CODMn(管網末梢點)]7項指標檢測結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廠水《標準》中的42項常規指標檢測結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廠水《標準》中全部106項指標檢測結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通過本單位網站、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水質信息應選擇明顯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眾查看。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北京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對供水單位的水質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公布的水質原始數據進行核查,保證水質信息公開工作順利實施。
第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公眾對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解釋工作,同時注意收集匯總市民對水質信息公開的反饋意見,每季度將反饋情況按照管轄權限報送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遇突發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及水質污染等事件并導致供水水廠出廠水、管網水中水質指標異?;虺鰢覙藴蕰r,有關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過本單位網站、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眾如實告知水質情況,視情況做出預警建議;暫時不適宜市民飲用時,應當提供應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在已經及時告知水質情況下,有關供水單位應當在正常公示周期內如實對外公布水質信息。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公布的水質數據有弄虛作假行為、未及時更新水質信息等情況之一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責令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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