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行發〔2013〕2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軌道交通合理用能,實現軌道交通重點用能企業能耗統計分析與在線監測,滿足軌道交通節能減排工作要求,經北京市交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論證通過,現印發《北京市軌道交通線路能源管理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3年9月11日
北京市軌道交通線路能源管理系統建設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軌道交通合理用能,實現軌道交通重點用能企業能耗在線監測與統計分析,滿足軌道交通節能減排工作要求,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合理用能評價方法》等標準,根據《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企業是新建線路能源管理系統建設的責任主體,須遵照本規定對規劃、在建線路能源管理系統進行設計、建設。
第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是既有線路能源管理系統更新改造及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須遵照本規定對既有線路能源管理系統進行更新改造,并負責線路能源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委負責組織線路能源管理系統的驗收。線路能源管理系統監測數據須實時上傳北京市交通領域節能減排統計分析與監測平臺[2013年,交通委啟動北京市交通領域節能減排統計與監測平臺建設,用于實現十二大交通行業及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和運營數據統計與監測。]。
第二章 系統架構及功能
第五條 線路能源管理系統負責采集全線各車站/變電所能耗的數據,并且通過系統軟件進行統一處理和統計分析,并預留與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能源管理系統平臺的接口,同時對全線電能、水、燃氣和熱力能耗實現集中、全面、實時的在線監測,將每個車站的供電質量、電能、水、燃氣和熱力能耗、事故報警等數據及時、準確的傳輸到系統中并顯示,對全線車站實行同步管理。應具有數據實時監測、歷史記錄功能、趨勢功能、自動抄收功能、智能監測設備管理功能、查詢統計功能、數據分析功能、能耗質量分析、報表功能、輸出打印功能等。
第六條 線路能源管理系統下設車站級能源管理系統,主要采集車站電能、水、燃氣和熱力儀表的各種基礎數據,并經過主干通信傳輸網(獨立帶寬)上傳到線路能源管理系統,應具有能源數據實時采集、存儲、監測等功能。
第三章 表計配置原則
第七條 計量表計應對電能、水、燃氣、熱力等能耗實現分類、分項、分戶計量。計量表計應滿足《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相關要求,并具有數據采集與傳輸、遠程管理和維護功能,表計應充分考慮智能化及功能擴展和升級需求。
第八條 電能計量表計配置:一級表計應包括在開閉所中壓進線開關配置多功能電能表;二級表計應包括在變電所牽引變壓器開關配置多功能電能表以及在變電所配電變壓器開關配置多功能電能表;三級表計應包括在400V進線開關配置多功能電能表,在照明母線、廣告照明、水泵、電梯、空調、風機、屏蔽門、AFC、FAS/BAS、公安通信、商業通信、UPS整合、再生制動設備等饋線獨立配置多功能電能表。
第九條 水計量表計配置:一級表計應包括在車站、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配置總進水計量表;二級表計應包括在車站、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配置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計量表;三級表計應包括在車站、車輛段與綜合基地空調冷凍站、水房、衛生間等主要用水設施配置計量表。
第十條 燃氣、熱力計量表計配置:一級表計應包括在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配置燃氣、熱力總計量表;二級表計應包括在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采暖、浴室、食堂等功能分區配置計量表。
第四章 能耗數據監測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線路電耗數據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線路外電源進線電耗:統計期內,線路運營相關消耗的電能總和,包括列車運行、車站運營、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運行消耗的電能以及線損。
(二)線路牽引電耗:統計期內,運營列車在線路上運行所消耗的全部電能。
(三)線路動力電耗:統計期內,線路所有車站所消耗的全部電能。
(四)車輛段與綜合基地電耗:統計期內,車輛段與綜合基地范圍內用于檢查、維修、照明等相關設備及列車在車輛段和停車場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五)車站照明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照明系統(包括公共區域照明、工作區域照明、區間照明、非商業的廣告照明等)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六)車站通風與空調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通風空調系統(包括公共區域通風與空調系統、管理用房通風與空調系統、空調水系統和隧道通風系統等)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七)車站電梯與自動扶梯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自動扶梯系統(包括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輪椅升降臺等)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八)車站屏蔽門電耗:統計期內,車站屏蔽門系統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九)車站通信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通信系統(包括公安通信系統、商業通信系統)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十)車站三級負荷電耗:統計期內,車站三級負荷系統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十一)自動售檢票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自動售檢票系統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十二)商業用電系統電耗:統計期內,車站商業用電系統運行所消耗的電能。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線路水耗數據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線路水消耗:統計期內,線路所有車站、車輛段與綜合基地所消耗的全部用水量。
(二)車站水消耗:統計期內,車站內所消耗的全部用水量,包括車站生產、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三)車輛段與綜合基地水消耗:統計期內,車輛段與綜合基地消耗的全部用水量,包括生產、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線路燃氣與熱力消耗數據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車輛段與綜合基地天然氣消耗:統計期內,車輛段與綜合基地的天然氣使用量,包括廠區采暖、浴室、食堂等。
(二)車輛段與綜合基地熱力消耗:統計期內,車輛段與綜合基地的熱力使用量,包括廠區采暖、浴室、食堂等。
第五章 系統性能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線路能源管理系統應滿足可靠性、可用性、可維護性、實時性、安全性、能耗數據連續性等管理需求。系統性能須滿足國家關于能源管理系統相關管理規定以及《北京市節能監測服務平臺規范體系》的要求,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關于系統硬件、軟件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的相關細則另行規定。本規定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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