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辦發〔2013〕34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2013年11月20日第1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順義區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服務我區經濟建設,支持區屬國有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更好地滿足企業走出去的需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發布〈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719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試行為我市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臺港澳資企業中方(大陸)人員頒發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1275號),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確定的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政府外辦)具體負責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的初審、報批、使用監管和收繳工作。
第三條 APEC商務旅行卡適用范圍:
APEC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中文譯名,持卡人憑有效護照和旅行卡在3年內無須辦理入境簽證,可自由往來于已批準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之間。該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圍內各經濟體的商務人員往來。旅行卡有效期最長為3年,持卡人每次在外停留不超過2個月。
目前,旅行卡適用的經濟體為19個,分別是:俄羅斯、澳大利亞、文萊、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墨西哥、秘魯、菲律賓、新加坡、中國臺北、泰國、越南。其中,中國內地、中國香港與中國臺北之間商務人員來往仍按現行辦法執行,互不適用該卡。
第四條 旅行卡頒發對象:
因業務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在本區內注冊的下列企業人員:
(一)區屬國有企業人員;
(二)民營企業人員;
(三)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臺港澳資企業中方(大陸)人員。
申請辦理旅行卡人員應無刑事犯罪記錄,或無被外國、特別是實施旅行卡計劃經濟體拒簽記錄。
第五條 申請旅行卡,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有效護照及復印件,護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申請人為區屬國有企業人員的,提供公務普通護照;申請人為民營企業人員或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臺港澳資企業中方(大陸)人員(以下簡稱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提供普通護照。
(二)填寫完整的《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事項表》(附件1)。
(三)填寫完整的《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表》(附件2)。
(四)填寫完整的《北京市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附件3)。
(五)填寫完整的《順義區企業人員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附件4)。申請人為區屬國有企業人員的,主管單位意見由區國資委簽署;申請人為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主管單位意見由申請人所屬單位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簽署。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企業情況簡介,包括企業規模、效益、資產負債、進出口情況、生產經營范圍及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如在國外已經開展或計劃開展經濟貿易的情況),加蓋單位公章。
(八)申請人簡介(簡歷和職位、負責業務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以上材料除護照外,各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屬單位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果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區政府外辦將報請市政府外辦暫停該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工作。
上述表格,可在區政府外辦領取,或在順義網城(www.bjshy.gov.cn)下載。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材料。
(二)申辦單位初核。
(三)市政府外辦審批并下達《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批件》。
(四)外交部領事司批準和制作旅行卡。
區屬國有企業人員須在履行因公出國任務報批手續后,按上述程序申請辦理旅行卡。
第七條 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及吊銷。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請、補發、換發。
1.旅行卡有效期屆滿前,持卡人可重新申請,提供的申請材料和申辦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原卡退回區政府外辦。
2.旅行卡損毀或遺失的,持卡人應向區政府外辦報告,并提供書面說明。持卡人可以申請補發新卡。
3.護照遺失或更換的,持卡人應向區政府外辦申請換發新卡。申請換發時應提交新護照復印件及原卡。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領事司將吊銷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單位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并向區政府外辦提出書面申請。
2.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涉及經濟糾紛、刑事案件等情形,不再符合旅行卡頒發對象應具備的資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4.市政府外辦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八條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區屬國有企業人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區屬國有企業人員的旅行卡由市政府外辦負責統一保管。每次領用旅行卡,應按照因公出訪報批程序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由區政府外辦向市政府外辦辦理借用手續。
區屬國有企業人員使用旅行卡回國后3日內,應將旅行卡交回區政府外辦,并由區政府外辦上繳市政府外辦統一保存;
(二)非公有制企業人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旅行卡,可由所屬單位制定旅行卡管理細則并報市、區兩級外事部門備案后由該企業自行保管。
非公有制企業人員使用旅行卡回國后10日內,應將旅行卡交回本企業統一保存。
(三)旅行卡的管理。
持卡人所屬單位負責催繳旅行卡,每年須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報區政府外辦。如有遺失、破損或持卡人調離、辭職等,持卡人所屬單位要在3日內報請區政府外辦辦理吊銷旅行卡相關事宜。
區政府外辦將不定期對持卡人所屬單位管理情況和持卡人使用旅行卡情況進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遺失、損壞、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導致嚴重后果者,區政府外辦將報請市政府外辦,對持卡人及其所屬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暫停以至取消該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資格并吊銷該持卡人的旅行卡。
第九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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