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4〕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3〕36號)的有關要求,按照“權責統一、重心下移、便民高效”的原則,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述行政許可的審批職能由各區縣市政市容委統一辦理并作出許可決定,同時須將許可決定報我委備案。原《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許可的程序及文書規定》(《關于印發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環指發【2007】16號)》中的附件2)予以廢止,新修改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許可流程及工作文書》正式實施(見附件)。
特此函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4年1月29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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