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發〔2014〕6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資,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31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京發改〔2004〕2423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本區財政預算內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市返還用于本區建設的土地出讓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區建設項目的國債資金和補助資金,以及由區政府承諾償還的借款資金。
涉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遵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建設:
1.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2.環境保護、新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3.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4.區級政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是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區財政局負責對本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管理和監督;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規范、監管、透明和效率”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有利于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協調發展。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根據有關規定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向區發展改革委上報本部門負責安排的資金規模,由區發展改革委統籌匯總后報區政府。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區發展改革委將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中符合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進行梳理,經區政府審定后納入項目儲備庫中,以此指導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
對由于特殊情況臨時需要政府投資的項目,經區政府批準后可追加納入項目儲備庫,并立即啟動前期工作。
第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安排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已由市、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概算。
第九條 區財政局應根據全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合理安排預算。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條 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性質,政府投資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入。
1.對區政府確定建設的公益性和非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資方式投入。
2.對區政府確定建設的有一定直接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項目,主要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3.對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確定建設的公益性和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采用投資補助方式投入。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補助,且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建設總投資的30%。
4.對社會投資建設但根據產業政策需政府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也可采用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投入。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項目審批管理根據不同的政府資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
采用區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項目,須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須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市發展改革委。采用區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投入的項目,只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采用市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投入的項目,須依據市發展改革委相關規定程序執行。
原則上政府投資裝修類項目的資金安排及監督管理由區財政局負責。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其中,對使用政府資金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先報經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審批;對使用政府資金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項目,須先報專項計劃的主管區長審定后審批。具體審批程序按《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試行)》(配套文件1)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于區人大批準當年政府財政預算后的一個季度內開始下達執行。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由區發展改革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前提出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度、投資需求及資金使用效率等情況分批次下達資金安排計劃。
經區政府審核確定的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項目建議書批復的項目可以視進展情況安排適當前期費。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依據建設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資金安排計劃、招標相關材料以及合同等資料,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做到專款專用。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單位的相關申請材料,結合項目實際進度撥付資金,專項用于支付項目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委應在政府基本建設專項投資年度計劃中安排適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費,用于開展項目的評估論證,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管理內容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控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私自利用施工洽商或補簽協議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工程造價等。如未經批準發生超標準、超規模、超概算問題的,增加的投資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如項目建設中因不可預見因素需要使用預備費的,應由區發展改革委召集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項目單位召開會議,經審議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及拆遷評估、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及材料采購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機構辦理項目咨詢、項目評估、項目評審、招標代理等事宜的,應按照區相關規定程序確定中介機構。
第二十條 社會公益事業和政權基礎設施領域內,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實行代建制管理。有特殊情況不能實行代建制的,區發展改革委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和投資控制進行全過程監督。具體辦法按《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實施管理辦法(試行)》(配套文件2)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實行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合同,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按季度分別向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度季報》,及時通報項目季度進展、資金到位和安排使用,以及下一階段的資金需求和使用安排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竣工決算批復后,按照批準的總投資額報區財政局辦理固定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依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執行投資政策情況,建設程序、建設內容和標準、工程進度、招投標活動、投資控制和投資效益,以及對建設單位、參建單位和中介機構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行為進行項目稽察。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應實行項目后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按《朝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配套文件3)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將視情況給予項目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暫停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理;對違反有關招標投標法律規定的,將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甚或責任事故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朝陽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朝政發〔2001〕11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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