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4〕2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公開市場操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4年6月10日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公開市場操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避免市場過度波動,激勵企業的減碳行動,規范公開市場操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公開市場操作活動。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公開市場操作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
市金融局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的監管部門,負責公開市場操作中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是本市碳排放配額的回購機構,負責執行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配額回購指令。
第二章 公開市場操作方式
第四條 公開市場操作指市發展改革委通過配額拍賣、配額回購等方式調節市場的活動。
第五條 配額拍賣指市發展改革委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售碳排放配額。
第六條 配額回購指市發展改革委在配額市場價格過低時利用本市相關財政專項資金購買碳排放配額。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中設立配額儲備賬戶,存儲用于拍賣的配額以及回購轉入的配額。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公開市場操作涉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配額拍賣
第九條 配額拍賣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一節 拍賣當事人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拍賣資質要求的企業法人作為本市配額拍賣的拍賣人,拍賣人應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實施配額拍賣。
第十一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配額競買的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自愿參與交易的單位。
第十二條 買受人是指競買價格不低于拍賣結算價格的競買人。
第二節 拍賣形式
第十三條 本市配額拍賣的標的物為各年度的配額現貨。
第十四條 本市配額拍賣分為定期拍賣和臨時拍賣,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進行。
定期拍賣的時間由市發展改革委確定并公布,不受配額市場價格約束。
配額的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高于150元/噸時,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臨時拍賣。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應連續跟蹤配額的交易價格。當配額的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高于150元/噸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并提交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預留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用于拍賣。每次拍賣的配額數量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決定。
第十七條 本市配額拍賣采取單輪封閉競買的形式。每個競買人可提交多份競買書,每份競買書均應注明競買配額的數量及競買價格等內容。競買數量應為100噸配額的整數倍,競買價格應為0.1元人民幣的整數倍,每份競買書只能注明一個競買價格。
第十八條 每次拍賣前,市發展改革委應根據市場情況設定保留價格。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價格不得低于保留價格,否則競買書無效。
第十九條 每次拍賣中,單個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15%,單個非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5%。
第二十條 競買人應以拍賣人要求的方式為其所有競買書提交擔保。每份競買書的擔保金額等于該競買書中競買價格和競買數量的乘積。
第二十一條 本市配額拍賣采用統一價格結算。按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對所有競買書的競買數量進行累加,累計數量達到拍賣數量時的最低競買價格為結算價格。
第二十二條 所有買受人按照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優先順序獲得配額。當所有買受人累計競買數量大于拍賣數量時,競買價格等于結算價格的競買人在該價格下可獲得的配額數量,為剩余配額數量與其在該價格的競買數量占該價格總競買數量比例的乘積,并向下取整。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可按結算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傭金比例由拍賣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三節 拍賣流程
第二十四條 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拍賣人應于拍賣日前7個工作日發布拍賣公告。
第二十五條 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拍賣時間安排;
(2)拍賣的配額數量;
(3)對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包括注冊或者注冊信息變更等;
(4)配額拍賣的保留價格;
(5)競買限制;
(6)競買書的內容、格式等;
(7)競買書擔保的形式;
(8)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拍賣公告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和拍賣人網站等方式發布。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5個工作日按拍賣公告的要求完成注冊或者注冊信息變更,以獲得競買資格。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注冊時需向拍賣人提交加蓋公章的如下紙質材料:
(1)競買資格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5)拍賣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的注冊信息應與其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的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 拍賣人應審核競買人信息,并于拍賣日前3個工作日向所有競買人通知審核結果。競買人通過審核后,如注冊信息未發生變化,參與后續拍賣不需要重新注冊。
第三十一條 合格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1個工作日提交按照要求密封的競買文件,包括競買書和擔保金等。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在拍賣日開啟并審核所有的競買文件,于當日確定結算價格、買受人及其購買數量,在其網站公布。整個過程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并公開進行。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可于中標信息公布后1個工作日內向拍賣人申請進行中標信息的復核;收到復核申請后,拍賣人應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中標信息的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之前公布的中標信息有誤的,拍賣人應公布復核后的中標信息。
第三十四條 拍賣日后3個工作日內,拍賣人將中標配額轉移到買受人在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的賬戶中,并退還買受人提交的擔保金額與中標結算金額的差額,以及未中標競買人的所有擔保金。
第三十五條 未拍出的配額留在配額儲備賬戶中,用于后續拍賣。每年履約期結束后,該賬戶中剩余的該年度配額應全部注銷。
第四章 配額回購
第三十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配額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低于20元/噸時,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配額回購。
第三十七條 交易場所應連續跟蹤配額的交易價格,當配額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低于20元/噸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并提交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收到交易場所報告后,市發展改革委與市財政和金融監管等部門協商,確定是否進行配額回購、配額回購的數量、價格和方式等,并向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下達回購指令。
第三十九條 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在收到回購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在市場上進行配額回購。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拍賣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擔碳排放權交易公開市場操作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出現其他特殊情況時,市發展改革委可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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