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人〔2014〕10號
各區縣教委、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于“建立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的保障機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增強教師職業的吸引力”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升教師社會地位,吸引優秀人才從教,經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我市建立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
現將《關于建立我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的實施方案》及《北京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2014年6月27日
關于建立我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不斷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逐步提升教師社會地位,吸引優秀人才樂于從教、終生從教,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適應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堅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豐富校內各項活動,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通過加強市級教育經費統籌管理,調整績效工資額度,建立績效獎勵激勵機制,逐步構建符合教育教學和教師成長規律、導向明確、標準科學、體系完善的教師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充分調動校長和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和學校內涵發展,不斷提高教育公共服務水平。
二、實施范圍
市、區縣教育系統所屬中小學的正式在編教職工。
三、實施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四、經費來源
在現有績效工資實施基礎上,按照各區縣學生數量、教師數量及生師比等因素,確定績效獎勵激勵機制所需資金總量。由市人力社保局調整各區縣教師績效工資總額;為支持教育領域綜合改革,2014年經費由市級財政給予支持。
五、實施內容
績效獎勵激勵機制增加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團化、學區化辦學和辦學特色學校以及教師在小學課后班管理和中學社團活動輔導、中小學生個性化學習輔導、教育教學改革、教師交流與支教等工作中的獎勵。
各區縣教委會同區縣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根據學校的規模、承擔教育改革發展的任務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經費分配原則及各學校額度,報市教委后,按照相關政策和經費管理要求及時將經費撥付相關學校。各學校要根據資金使用范圍和下達的經費額度,按照本校教師承擔相應工作任務和完成任務質量的情況,堅持示范引領和激勵導向,體現績效工資分配的原則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報區縣教委同意后實施。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績效獎勵激勵機制,是為了進一步調動教師積極性,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各區縣、學校要結合本區縣、學校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可根據區縣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切實發揮激勵作用。
(二)此次績效獎勵激勵機制資金不得平均發放,要按照“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重點向承擔教育改革發展任務重,為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付出努力的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傾斜,鼓勵教師全身心投入到教書育人工作中,引導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
(三)市教委與有關部門制定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項目管理辦法,各區縣要指導學校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績效工資管理的要求,按年度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和考核辦法,并檢查落實情況;及時了解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切實加強對教師績效工資的管理。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將采取相應的措施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肅紀律,認真把握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確保工作平穩順利進行。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
北京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北京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真正發揮績效獎勵的激勵導向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縣教育系統所屬中小學。市教委所屬學校方案制定參照所在區縣方案執行。
第三條 建立北京市中小學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旨在適應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堅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豐富校內各項活動,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逐步構建符合教育教學和教師成長規律、導向明確、標準科學、體系完善的教師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充分調動校長和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和學校內涵發展,不斷提高教育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條 績效獎勵激勵機制增加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集團化、學區化辦學和辦學特色學校以及教師組織中小學生課外活動計劃、課后班管理、教育教學改革等的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市教委與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密切配合,共同協商,推進落實。市教委在現有績效工資實施基礎上,按照各區縣學生數量、教師數量及生師比等因素,確定績效獎勵激勵機制所需資金總量。市教委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審核各區縣的經費分配辦法,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調整各區縣績效工資總額,財政部門給予經費支持。
第六條 各區縣教委會同區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根據學校的規模、承擔教育改革發展的任務和取得的成效等,制定年度分配原則及各學校經費額度,報市教委后,按照相關政策和經費管理要求及時將經費撥付相關學校,并加強對學校經費使用的管理。區縣財政局會同區縣教委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管。
第七條 各學校要根據資金使用范圍和經費額度,按照本校教師承擔相應工作任務和完成任務質量的情況,堅持示范引領和激勵導向,體現績效工資分配的原則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報區縣教委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 每年年底區縣教委將上年度項目實施的總體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九條 2014年,建立教師績效獎勵激勵機制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給予支持。2014年試點,為以后年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總結經驗。以后年度經費保障機制根據績效獎勵機制推進情況和財政體制改革情況另行研究。
第十條 市教委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區縣教委、財政和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項目經費的管理,經費主要用于因開展中小學生課外活動計劃、小學課后班管理、中小學社團活動輔導、中小學生個性化學習輔導、教育教學改革、教師交流與支教等發生的學校教師的績效獎勵等。要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平均分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實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激勵作用。
第十三條 各區縣教委、財政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測,及時反饋項目實施中出現的資金管理問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教委將此項工作納入對區縣的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適時對區縣和中小學校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加強對獎勵激勵機制增加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重點檢查分配方案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取得的成效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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