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發〔2014〕3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云縣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密云縣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密云縣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開發管理,嚴格控制開發成本,保證土地儲備開發工作有序進行,根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土市〔2005〕540號)、《北京市政府審改辦、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優化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審批流程的意見>》(京審改辦函〔2014〕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簡稱土地儲備開發),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收回、征收等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并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具備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條 凡密云縣境內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程序
第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程序
(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需上報縣政府主管領導審查通過,征得屬地鎮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所在村(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編制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
(二)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案經縣政府常務會批準后,報市級聯審會審核,審核通過后經市政府批準,啟動土地一級開發。
(三)征求發改、交通、環保、水務、文物、園林等部門審查意見,辦理一級規劃條件(土地儲備前期整理)、核發授權批復、用地預審、立項等前期手續。
(四)縣住建委負責制定拆遷政策,項目實施單位按立項要求完成市政相關工作(即:“臨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
(五)按照“五級聯審制度”審核項目成本,土地達到驗收條件,取得二級規劃條件(土地儲備供應)后,進行入市交易。
第五條 土地收儲項目程序
(一)收儲項目由縣土儲分中心進行現場踏勘,核實收儲范圍、權屬、規劃用途、規劃建筑規模等基本情況,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現狀評估。
(二)縣土儲分中心按照評估結果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儲補償價格,達成意向后,縣國土分局會同縣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審議收儲補償價格,上報縣政府審批。
(三)縣土儲分中心依據縣政府批復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有償收回合同。
(四)完成市政等相關工作(同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進行項目成本審計,取得二級規劃條件(土地儲備供應),辦理用地預審后,進行入市交易。
第三章 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成本審核
第六條 成立密云縣土地儲備開發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主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發改委、住建委、文化委、國土分局、規劃分局、財政局、審計局、環保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為制定密云縣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的相關政策,協調土地儲備開發、出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核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確定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等。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分局,具體負責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建立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成本“五級聯審制度”
(一)初審。縣土儲分中心是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的主責單位,負責切實做好縣域范圍內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成本審核等工作。要嚴格按照土地儲備開發程序,對項目選取的評估公司按照現行政策和縣政府拆遷方案進行現狀評估的結果進行逐項審查,并出具初審結果報告。
(二)評審。縣土儲分中心依據縣政府批準同意的《縣財政局關于密云縣土地開發項目開發成本審計有關問題的報告》(密財投〔2011〕374號),將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的初審結果及時報送縣財政局評審中心進行評審,由縣財政局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
(三)審計。縣土儲分中心將縣財政局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由縣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
(四)審核。縣領導小組組織縣發改委、住建委、財政局、國土分局、審計局、規劃分局等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對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成本審計報告進行審核。
(五)審定。經縣領導小組審核后的成本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審定后的成本上報市國土局成本預審會。
第四章 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實施單位的確定
第八條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均以土地儲備機構為主體,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實施單位:一是經縣政府批準,可委托國有全資公司,鎮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鎮街(地區)屬全資集體企業組織實施;二是經縣政府批準,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實施單位。
第九條 土地儲備開發工作政策性、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實施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質。除委托鎮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為實施單位外,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須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項目公司須在密云縣注冊,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屬地繳納。實施單位應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資信。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須具有確保完成項目實施所需的資金量。實施單位應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企業信譽證明。
(三)業績。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應有專業的工作團隊,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和社會責任感。實施單位應提供工作業績相關證明。
第十條 縣土儲分中心對企業提供的資質、資信和業績等證明材料和相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和考察,一是對直接委托國有全資公司、鎮街(地區)屬全資集體企業實施的,經審核和考察后,將擬確定的實施單位按程序上報縣政府審批;二是經縣政府批準,以招標方式確定實施單位的,嚴格按照招標程序確定實施單位,并將中標企業的資質、資信和業績等相關情況報縣政府。
第五章 土地入市交易后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土地成交后主要工作
(一)競得人(中標人)在《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到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競得人(中標人)需付清全部政府土地收益。
(二)競得人(中標人)需在《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開發主體簽訂《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在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競得人(中標人)需支付全部土地開發建設補償費。
完成上述工作后,競得人(中標人)與開發主體進行土地交接,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二條 土地開發成本審核及撥付
(一)土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市財政局將項目的政府收益和開發成本撥到縣財政局。
(二)縣審計局根據土地儲備開發成本收支兩條線和縣政府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對已成交項目成本進行決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三)縣財政局按照審計結果,將項目成本撥付給縣土儲分中心。縣土儲分中心根據審計部門確認的實際發生數額撥付給實施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縣以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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