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發〔2014〕257號
各區縣民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44號),將“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作為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性新要求,充分發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援助等救助制度功能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協同作用,突出臨時救助的“救急難”功能,解決群眾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現就開展“救急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救急難”是對遭受各種急難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居民救助和幫扶的工作機制。開展“救急難”工作,將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不斷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整合救助資源、創新服務方式,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要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堅持?;?、托底線,堅持及時、便利、高效的原則;實現“救急難”與現有救助制度相對接、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相銜接、物質幫助與救助服務相結合,提升社會救助的綜合效應。通過開展“救急難”工作,給予困難群眾及時救助,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織密編牢社會救助安全網,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生存權益,守住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線。
二、建立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市、區(縣)兩級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敢于擔當,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運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統籌推進“救急難”工作創新發展。
(二)健全各級政府和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完善現有各項救助制度的申請救助渠道。在街(鄉)層面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綜合性服務平臺,方便群眾求助有門。建立急難事項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完善部門間分辦、轉接流程,及時受理、轉辦救助申請事項,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部門合作機制。
健全市、區(縣)、街(鄉)、居(村)委會四級聯動機制,對于各類急難事項,采取必要工作措施,上下互動、情況互通,保障救助準確、及時、有效。依托救助管理機構(救助中心、救助站)開展跨省、市救助對象的救助,做好與外省、市政府的聯動對接救助工作。
(三)突出“救急難”與現有各項救助制度對接機制。開展“救急難”工作要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制度和社會力量參與有效對接,充分發揮重大疾病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流浪乞討救助在“救急難”工作中的作用。針對急難類型的多樣性、特殊性和差異性,要發揮好所有相關救助制度的功能,銜接使用好相關救助資源。
(四)完善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工作機制。要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市民政部門負責搭建政府部門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和公民個人救助意愿與急難對象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平臺。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救急難”工作。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特點,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慈善救助。
三、及時有效開展“救急難”工作
(一)及時受理
當公民遇到急難情形需要救助時應當依照救助事項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1.依申請受理
申請人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急難事項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對于個人沒有申請能力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申請工作。
2.主動發現
要建立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一是依托城鄉社區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發揮社會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時了解掌握困難需求;二是在區縣民政部門開通全國統一的“12349”社會救助熱線,同時充分發揮現有平臺資源,利用我市“96156”社區服務熱線,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有關人員報告急難情況渠道;三是在處理困難群眾來信來訪過程中了解掌握困難訴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救助中心、救助站)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立即核查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主動受理。
(二)辦理、轉辦
受理部門接到救助申請以后,應對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開展調查,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各區縣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急難事項的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工作機制。各區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區域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流程,明確轉接時限,快速分辦處置,及時妥善化解急難問題。
1.對于能夠明確管理部門的救助事項,轉交相關部門按照現有救助渠道審核辦理。
2.對于因遭受突發事件急需臨時安置或食宿物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民政部門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救助中心、救助站)提供基本食宿或物品,給予臨時性、過渡性救助;外省市戶籍的要協助與其戶籍地人民政府聯系,協助返鄉。
3.現有的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或政府救助之后沒有完全解決的急難事項,應與社會慈善組織聯系對接,引導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4.對于主管部門不明確且現有制度無法解決的急難事項,以及面臨急難問題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的,民政部門在積極救助、及時干預的同時,要及時向區縣政府上報情況,并視情況提交區縣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協調有關部門確定解決措施,發揮部門協同合力作用。
5.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以及解決急難事項所需救助金額較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補齊相關手續。
6.對緊急情況下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救助中心、救助站)得到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創新“救急難”工作的服務方式
各區縣在開展“救急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在發現及時、救助方式多樣等方面的優勢,幫助各類困難群眾依法申請救助,為救助對象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撫慰,以及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等專業化、關愛型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救急難”的救助工作。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救急難”活動,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強“救急難”工作保障
(一)加強工作人員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窗口,并有專人負責受理或轉辦工作。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探索通過建立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各類的志愿者等靈活用工的途徑,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嘗試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扎實提升業務技能,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提高工作素質和管理服務水平。
(二)積極拓展救助渠道。加強救助資金預算和使用管理,充足安排救助資金,保障“救急難”工作順利開展。提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慈善和社會組織設立專項基金,并有效利用慈善超市服務項目的救助功能;動員、引導轄區內具有影響力的社會組織、駐地大中型企業等設立“救急難”公益基金。鼓勵區縣建立針對困難人員商業保險救助機制,拓展資金籌集渠道,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社會救助模式。
(三)構建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平臺。一是建立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信息共享平臺以及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信息對接平臺,使救助對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資源、慈善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志愿服務等資源有效對接。二是加強民政系統內部業務信息共享,通過掌握社區管理、優撫撫恤、福利津貼等信息,為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和準確判斷急難情形提供依據。三是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實現信息化核對、網絡化管理、核對信息資源共享,為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撐。
(四)加強督促落實和監督檢查。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加強“救急難”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救急難”工作落實納入績效考評范圍,加大對“救急難”工作督查督辦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落實發現、報告、受理、審核、審批和轉辦等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工作要求,對各類“救急難”事項,特別是一些影響較大和帶有苗頭性的急難事項,要加強督查督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配合有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五、開展“救急難”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加強“救急難”工作的組織領導,民政部門要牽頭制定“救急難”工作的實施方案,落實好“救急難”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工作領導機制和協調機制,確保定期組織評估、督查,及時總結經驗,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確?!熬燃彪y”工作取得實效。
(二)做好信息報送。相關部門要不斷總結、積累推廣經驗,對于化解突出急難問題的個案情況要及時上報。市民政局將對各區縣“救急難”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進行通報,具有推廣和借鑒價值的經驗做法、意見建議按現有渠道定期上報。
(三)加強政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綜合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手段,多角度宣傳開展“救急難”的政策內容、作用意義,引導群眾理性看待“救急難”工作,積極參與“救急難”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2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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