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經一〔2014〕1447號
各郊區縣財政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首都空氣質量,確保《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點任務中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任務順利完成,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市遠郊區、縣鍋爐改造項目補助標準,現對《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2〕61號)、《<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一〔2005〕2333號)、《<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京財經一〔2010〕1193號)文件補充規定如下:
一、補助范圍
凡在本市十個遠郊區、縣境內,實施各類燃煤鍋爐改用燃氣、熱力、電等清潔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燒等節能減排技術的項目實施單位,均可獲得專項資金補助。
二、補助標準
遠郊區、縣地域內各企事業單位實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的,將原單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改造5.5萬元/蒸噸、20蒸噸及以上10萬元/蒸噸的補助標準,統一調整為13萬元/蒸噸標準給予補助,不再采取差別補助標準。
市屬差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的,按照每蒸噸22萬元標準給予補助;市屬全額預算撥款單位實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的,市財政根據實際工程經費需求預撥70%,待項目完工后,按照財政評審中心對竣工結算的審核結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三、有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驗收的改造項目,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2〕61號)、《<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一〔2005〕2333號)、《<北京市鍋爐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京財經一〔2010〕1193號)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按照本規定執行。其它管理要求仍按照原辦法與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7月31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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