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救助發〔2014〕438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現就我市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經費標準調整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工作模式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市級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定點醫院承接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任務。有條件的區縣可自行在本區縣或跨區縣選定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定點醫院,定點醫院須具備精神病人治療資質,且具備軀體病、傳染病治療或轉院治療工作機制。救助標準參照市級救助定點醫院治療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撥付市民政局后,由市民政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相關區縣定點醫院購買服務。
二、經費標準
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分為急性期治療和慢性期康復兩階段實施,分別執行不同經費標準。
對于急性治療期的流浪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人救助定點醫院診斷治療,相關費用實報實銷。急性治療期一般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急性期治療期間,定點醫院應參照本市當年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對受助人員入院后精神病及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及危重病提供治療,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其中,精神疾病治療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流浪精神病人救治項目及收費標準》(見附件)并在其確定的范圍內執行。救治監管工作由民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
對于查找不到戶籍地和居住地的慢性期流浪精神病人或經急性期治療病情穩定后暫時無法返鄉的流浪精神病人,轉入市級救助定點精神康復機構或福利機構進行康復安置,康復安置托管經費按照143元/人/天包干使用。康復安置期間突發精神疾病需要緊急治療的,轉入精神病人救助定點醫院繼續救治,相關經費按照急性期治療標準實報實銷。
三、經費保障
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救助補助資金予以保障,相關經費按照新標準執行。
附件:流浪精神病人救治項目及收費標準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流浪精神病人救治項目及收費標準
注:以上收費標準來源于北京市醫療價格收費標準(1999版),具體內容可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查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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