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現發布《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自1990年8月1日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重視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提高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技能,減少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礦、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工程等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具體實施,按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企業主管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其上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4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學時。
二、企業的廠(礦)長、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廠(礦)長、副經理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3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學時。
三、企業的車間主任、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等企業中層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學時。
四、企業的工段長、班組長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學時。
五、企業一般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學時。
六、新職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車間、班組分別組織實施,總共不得少于24學時。
七、換崗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生產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生產新產品的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2學時。
八、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按《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九、因工傷事故造成重傷以下的負傷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4學時;其他原因休假超過6個月的職工,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由車間負責組織實施,不得少于2學時。
十、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技術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按監察權限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企業安全技術專職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上述兩類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五條 安全生產教育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本崗位使用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的構造、性能、作用以及實際操作技能。
四、本崗位處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緊急自救、互救知識。
五、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與保管。
六、工傷事故案例。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安排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負責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并經考核合格的,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給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企業職工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并經考核合格的,由企業技術安全機構在該職工安全生產教育記錄卡上登記。
安全生產領導資格證書核發和安全生產教育記錄卡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七條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本崗位工作。違者,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依照勞動保護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 非生產性企業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從事生產性工作的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是《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的實施辦法之一,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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