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保發〔2011〕9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穩步推進我市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醫療費用,保證參保人員享有更加優質、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經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有關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于調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發〔2009〕57號)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調整為:
定額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每床日184元計算。
一、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58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26元。
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64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20元。
支付標準含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檢查治療。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保人員收取其他費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2011年4月19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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