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修訂了“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現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稅法〔2004〕328號)中關于“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程序規定一)和“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企業自印發票——申請使用計算機開具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程序規定五)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許可項目名稱: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許可項目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八條
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許可數量: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招標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印刷定點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規定數量為準。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招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程序確定中標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因此,本許可項目的申請條件、申請期限、申請資料和申請方式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招標前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印刷定點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的規定執行。受理、審查根據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按照招標程序確定中標人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中標人簽訂《普通發票印刷承攬合同》,依法向中標人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核發《發票準印證》。
二、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上公開《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供公眾查閱。
三、變更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內容的,應當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制《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并提交證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
對于被許可人提交的變更申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在《稅務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制作《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送達被許可人,并將《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公告。
需要變更《發票準印證》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來核發的《發票準印證》,按規定核發新的《發票準印證》。
四、注銷
注銷機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程序:
對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當依職權注銷稅務行政許可,在《稅務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制作《注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被許可人,并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收回原核發的《發票準印證》。同時,取消此項行政許可的有關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程序規定
許可項目名稱:對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許可項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申請
(一)條件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年使用量120萬份以上或者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納稅人,可以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單位或票種除外。
(二)申請期限:無
(三)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 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數量 | 備注 |
| (原件/復印件) | ||||
| 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 原件 | 1 | |
| 2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 | 原件 | 4 | |
| 3 | 稅務登記證副本 | 復印件 | 3 | |
| 4 | 納稅人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票樣 | 原件 | 3 | |
| 5 | 企業內部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 | 原件 | 3 | |
| 6 | 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 復印件 | 1 | |
| 7 | 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 原件 | 1 | 適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
| 8 | 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 | |
|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 ||||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所辦理。
二、受理
受理機構: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所
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請: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要求申請人在復印件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并簽字確認,當場制作《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回執》送達申請人。
(二)受理
1。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一并退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5日內受理許可申請,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同時,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經區縣局(分局)發票管理部門初審后轉市局發票管理部門。
三、審查
審查機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
工作時限:8個工作日
審查程序:
(一)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
1.審核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的資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規定。
2.審核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發票的式樣、內容是否能滿足納稅人經營需要。
3.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是否符合發票基本要素。
(二)審查意見
經審查,符合許可標準的,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對不符合標準的,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并說明理由。
四、決定
決定機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工作時限:5個工作日
決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發票管理工作的局領導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后,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申請的許可事項,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有效。
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發票管理工作的局領導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后,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申請的許可事項,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由申請延長期限的機構在《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意見書》中說明延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理由,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發票管理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延期決定告知書》送達申請人。
五、送達
送達機構: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所
工作時限:2個工作日
送達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應將決定文書及《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轉交區縣局(分局)發票管理部門,由其轉交受理機構,受理機構辦理人員應在辦理許可法定期限內將決定文書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送達申請人。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上公開《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供公眾查閱。
七、變更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名稱、式樣,增加發票種類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所提出申請,填制《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并提交以下變更申請材料,經區縣局(分局)發票管理部門初審后轉市局發票管理部門。
| 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數量 | 備注 |
| (原件/復印件) | ||||
| 1 | 變更稅務行政許可 | 原件 | 1 | |
| 申請書 | ||||
| 2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申請表》 | 原件 | 4 | |
| 3 | 稅務登記證副本 | 復印件 | 3 | 涉及發票名稱變更的 |
| 4 | 3 | 涉及發票式樣、種類變更的 | ||
| 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 | 原件 | |||
| 5 | 經辦人的身份證件 | 復印件 | 1 | |
| 6 | 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 原件 | 1 | 適用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 |
| 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 復印件 | 1 | |
| 注: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 ||||
對于被許可人提交的變更申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在《稅務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簽署意見,制作《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轉交區縣局(分局)發票管理部門,由其轉交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送達被許可人,并將《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公告。
八、注銷
注銷機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工作時限:20個工作日
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注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被許可人依法終止的;
(二)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程序:
對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所提出申請,經區縣局(分局)發票管理部門初審后轉市局發票管理部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應當依職權注銷稅務行政許可,在《稅務行政許可審查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制作《注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轉交區縣局發票管理部門,由其轉交受理機構,由受理機構送達被許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發的許可證件,轉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處理。同時,應取消此項行政許可的有關公告。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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