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1〕4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1〕12號)關于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的要求,充分發揮中關村科技資源的優勢和輻射作用,深化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范和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發展,現將《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1〕12號)有關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探索建設面向全國企業開展的聯合研發、委托研發、設計、中試和檢測等服務的中關村開放式研究院的要求,充分發揮中關村科技資源的優勢和輻射作用,深化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范和支持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發展,特制定《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期為2011年至2013年。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是指,依托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轉制院所和示范區企業實驗室建立的,以市場應用為導向,以服務企業為目標,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以下簡稱示范區企業)實現開放、資源共享的實驗室。
第三條 通過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工程,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中介組織和政府部門的作用,努力實現科技資源整合、開放、共享,將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成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首都創新體系的重要節點。
第四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依托所屬單位為示范區企業提供以下服務:
(一)為示范區企業提供分析、檢測和認證等技術服務;
(二)與示范區企業共建企業實驗室和技術中心,以及共同承擔北京市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等科技基礎設施;
(三)為示范區企業創造知識產權、創制先進標準服務,參與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產業聯盟;
(四)與示范區企業共同承擔的國家重大產業化項目;
(五)幫助示范區企業解決研發和技術難題;
(六)把技術成果轉化給示范區企業,并幫助其推廣及產業化。
第五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為示范區企業提供服務的科技基礎設施;
(二)設立2年以上,管理規范,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
(三)專業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類實驗室的科研基礎和人員在所屬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并承擔過國家和北京市的研發項目;
(四)分析檢測類實驗室應具備國家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資質;
(五)服務領域應符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
第六條 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實驗室由所屬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轉制院所或所屬園區管委會負責推薦,由中關村管委會委托中介機構負責受理,經中關村管委會審定后,掛牌為中關村開放實驗室。
第七條 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上級主管單位與中關村管委會簽署合作協議,確定開放內容、服務方式、收費標準等具體事項。
第八條 對運行滿1年的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由受托機構對其工作量及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對完成協議規定工作的開放實驗室,由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提供50萬元的一次性經費支持,在不超過50%的補貼額度內,用于設備購置和認證以外的費用支出。
第九條 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為示范區企業提供的服務,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一)對于開放實驗室以優惠價格提供的,有助于示范區企業自主創新和新產品研發的分析、檢測、認證、開發工具和人才培養等服務項目。由開放實驗室持示范區企業蓋章的服務合同、收費單據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可比照市場價格的優惠金額給予開放實驗室補貼,該補貼不超過市場價格的50%,單筆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開放實驗室每年申請補貼的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示范區企業通過開放實驗室,每年獲得的分析、檢測、認證等服務獲得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二)對于示范區企業委托開放實驗室進行的有利于示范區產業發展和整體技術水平提升的聯合研發和委托研發等技術攻關類服務項目。由示范區企業持有關服務合同、收費單據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可按照不超過實際合同金額的50%給予補貼,單筆金額不超過15萬元,同一示范區企業每年獲得攻關類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對示范區企業聯合中關村開放實驗室承擔國家重大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共建(或申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可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一)共同承擔國家重大研發及產業化項目;
(二)聯合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三)聯合建設企業實驗室和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項目;
(四)已開展上述第(一)、(二)項工作的示范區企業或合作開放實驗室,持相關國家部委的立項或批復的通知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可按每份立項或批復的通知給予示范區企業和合作開放實驗室各10萬元補貼;已開展上述第(三)項工作的示范區企業,持共建協議書和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可按每份協議書給予示范區企業15萬元補貼。同一示范區企業每年獲得的聯合申報項目和共建平臺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不包括聯合攻關獲得的補貼),同一開放實驗室每年獲得聯合申報項目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不包括分析、檢測和認證獲得的補貼)。該補貼主要用于申報國家項目過程中的人員、論證以及共建平臺的創新能力建設等費用。
第十一條 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將實驗室的核心技術成果轉化給示范區企業,并幫助其推廣及產業化。由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由示范區企業持有關技術和專利許可、技術和專利轉讓、技術作價入股的合同或協議、付款發票等證明材料提出資金補貼申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可按照不超過實際轉化金額的20%給予補貼,同一份合同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示范區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對于上述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涉及的開放實驗室專項補貼,受托機構負責補貼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并組織專業機構、行業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給予專項補貼。專項補貼每半年集中申報一次。
第十三條 對示范區企業與中關村開放實驗室聯合申報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等市有關部門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受托機構每年組織對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開放實驗室的業績,對運行良好的開放實驗室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能維持相關資質或沒有為示范區企業提供有效服務的開放實驗室,提出整改建議。對連續兩年被提出整改建議的開放實驗室經中關村管委會審定后,取消其“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的資格,并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 對申請補貼的示范區企業和掛牌開放實驗室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補貼的,將記入中關村信用管理檔案,追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實施實行辦法》(中科園文〔2006〕30號)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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