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11〕1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914號)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將本市外商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準權限。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下同)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需由國家及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以外,由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核準。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其所屬區域內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但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由國家有關部門或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除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項目核準權限不予下放。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市政府文件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京發改[2005]2598號)及所附《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中第二條、第四條中關于總投資3000萬美元的項目劃分標準修訂為1億美元。
二、落實項目核準制。要嚴格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外資[2008]1773號)要求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照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認真做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工作。
三、規范項目管理。核準權限下放后,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內容、條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和《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實施辦法》(京發改[2005]2598號)的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認真審核項目是否履行相應的規劃、土地、環保、交通和節能等前置審批或行政許可程序。國家出臺有關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主動加強與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商務、工商、財政、稅務、統計、外匯管理及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健全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聯動機制。
五、加大項目信息統計和監督檢查力度。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之前將上一季度已核準外商投資項目信息匯總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要做好外資形勢分析,關注熱點和重點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我委將加強對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責令糾正。
六、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簡化項目核準程序,縮短核準時間,增強核準透明度,依法公開項目核準信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根據自身優勢和發展規劃,引導項目合理布局、高效配套和集群發展。加大服務力度,及時幫助外商協調解決困難,不斷優化投資環境。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按照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方針,堅持以我為主,擇優選資,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不斷優化利用外資結構,促進“引資”與“引智”相結合,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全面提升本市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來源:首都之窗
溫馨提示:微信搜索公眾號【大京事】,關注后在對話框回復【相應關鍵詞】即可獲取北京社保醫保|公積金|居住證|小車搖號|公租房|政府補貼|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等指南信息。

.jpg)
全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