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發〔2012〕8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的《延慶縣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延慶縣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本縣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及相關審核、公示、復核及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四條 本縣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本縣可提供房源的時間、數量等情況,實行“分期申請配租制度”,取得保障資格當期有效。具體申請啟動、截止時間和配租標準在延慶縣政府信息網上發布公告。
第五條 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服務處所在本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上年度在本縣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5年(含)以上,且在本縣連續穩定工作3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社會保險證明和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縣相關部門結合本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變化情況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產業園區自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服務處所在本縣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款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由申請人工作單位組織向工作單位行政區屬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第三章 配租及監督管理
第十條 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結合本縣當期可提供房源的戶型、數量等情況確定配租標準。
第十一條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組織配租。經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參加搖號后無對應房源選擇的本次配租資格自動失效,保障資格終止,須重新申請保障資格。
第十二條 對經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不參加搖號、搖號后不參加選房、選房后棄租的家庭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并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條 其他配租、租后等管理事項參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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