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3〕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頒發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通知》(京建發〔2012〕538號)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執行,現將《關于執行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4月11日
關于執行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的規定
一、2012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定額》
(以下簡稱2012年預算定額)執行時間
(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整體更新改造及復建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應按2012年預算定額執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已進入招標程序或依法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相關配套管理文件的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執行。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的計價依據按總承包施工合同中計價依據的要求執行。
二、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
(一)定額綜合單價
1.定額綜合單價應由預算單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之和)、企業管理費、利潤及風險費用構成。其中預算單價應按本規定的第三條執行。
清單綜合單價可由一個或幾個定額綜合單價組成。
2.分部分項工程和按分部分項計價的措施項目應采用定額綜合單價計價。
(二)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五部分組成。1.2012年預算定額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是指各專業預算定額各章節(措施項目章節除外)費用合計金額。
2.2012年預算定額中的措施項目費是指各專業預算定額措施項目章節費用合計金額。措施項目費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據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合理確定相關費用,預算定額中的措施項目可作為計價的參考依據。預算定額中不包括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發生時應另行計算。
(1)二次搬運費是指是指因施工場地條件限制而發生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等一次運輸不能到達堆放地點,必須進行二次或多次搬運所發生的費用。
(2)冬雨季施工增加費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臨時設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機械效率降低等費用。
(3)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因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4)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是指竣工驗收前,對已完工程及設備采取的必要保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3.其他項目費包括總承包服務費、計日工、暫估價、暫列金額等內容。
材料(設備)暫估單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定額綜合單價。材料(設備)暫估價中的損耗率應按預算定額損耗率執行。
4.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2012年預算定額中的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七項費用。應按投標期人工市場價計算出的人工費作為取費基數。費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發布,進行調整。
5.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不得低于預算定額費率標準,應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三、預算單價的確定
2012年預算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和以“元”形式出現的費用均為定額編制期的市場預算價格,在編制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投標報價、工程預算、工程結算時,應全部實行當期市場預算價格。
四、招標控制價或標底的編制
(一)招標控制價應依據2012年預算定額和相關計價辦法及《北京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編制。
(二)招標人列出的暫估價應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11】130號)”文件中第十條規定執行。
(三)定額綜合單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利潤應按現行定額費率標準執行。
(四)招標控制價應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五部分公布相應合計金額。
(五)標底編制應合理考慮市場競爭因素,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六)最高投標限價視同于招標控制價。
五、投標報價編制
(一)投標人應根據企業定額或參照2012年預算定額進行報價,定額綜合單價中應考慮風險費用。
(二)定額綜合單價中的利潤為可競爭費用,企業管理費可根據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自主報價,但不得影響工程質量、安全、成本。
六、風險范圍及幅度的規定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范圍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風險幅度在±3%~±6%區間內約定。
(一)風險幅度變化確定原則
1.基準價: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報價的具體月份為基準期,與基準期對應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市場價格為基準價。
基準價應以《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以下簡稱造價信息)中的市場信息價格為依據確定。造價信息價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為準;造價信息價格缺項時,應以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確定。
2.施工期市場價應以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價格為準。若發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場價格達成一致,可以參考施工期的造價信息價格。
3.風險幅度的計算:
(1)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低于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的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2)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高于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3)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主要材料和機械以及人工單價等于基準價時,施工期市場價漲(跌)幅度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確定,漲(跌)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第六。(二)條的規定執行。
(二)超過風險幅度的調整原則
1.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市場價格變化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單價調整辦法,可采用加權平均法、算術平均法或其他計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機械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超過部分的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人工市場價格的變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不做調整;變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約定的價格變化幅度時,應當計算全部價格差額,其價格差額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人工費價格差額不計取規費;人工、材料、機械計算后的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
七、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書,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審核。
(一)材料(設備)暫估價的調整辦法
編制竣工結算時,材料(設備)暫估價若是招標采購的,應按中標價調整;若為非招標采購的,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的材料(設備)單價調整。材料(設備)暫估價價格差額只計取稅金。
(二)專業工程結算價
專業工程結算價中應包括專業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專業施工的措施項目費、規費、稅金等全部費用。
八、其他有關說明
(一)2012年預算定額企業管理費中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已包括一線生產工人教育培訓費,一線生產工人教育培訓費占企業管理費費率的1.55%,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不得重復計算。
(二)各專業定額中的現場管理費費率是施工企業內部核算的參考費率,已包括在企業管理費費率中;工程質量檢測費費率是計算檢測費時的參考費率,已包括在現場管理費費率中;企業內部核算或計算檢測費時應以預算價(或人工費)為基數計算,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不得重復計算。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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