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3〕6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登記管理,促進公共租賃住房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和《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現就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府所屬機構或指定機構、產業園區、社會單位、開發企業或投資機構等(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申請單位)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二、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申請單位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收購其他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除按相關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申請表》以及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見附件)。其中,中央在京單位及市屬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情況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其他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情況表》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
收購集中建設的定向安置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辦理轉移登記時不再提交補交土地收益的證明。
三、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樓棟制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依據申請,按套制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欄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并依據土地使用權證書注明土地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單位收購其他性質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變更為公共租賃住房。
四、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單位收購已取得預售許可或房屋所有權證的其他性質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進行網上簽約。收購尚未辦理預售許可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可不進行網上簽約,依據紙質合同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五、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申請單位集中建設或整體收購并可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辦理房屋登記時,不再提交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六、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申請單位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時,中央在京單位及市屬單位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其他單位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施行。各區縣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4月11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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