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3〕72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緊急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門頭溝區緊急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區應對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能力,進一步完善搶險、應急機制,規范本區緊急工程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門頭溝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等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緊急工程的決策、審批、建設、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緊急工程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或有嚴重安全隱患必須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過后需要在短期內完成修復的;或受季節、自然環境等有嚴格建設工期限制的,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區政府或區委常委會批準需要緊急建設的工程。
第四條 緊急工程資金來源:
(一)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搶險資金,專款專用。
(二)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的緊急工程專項資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應行業專項資金。
使用國家或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工程,原則上不能按緊急工程管理。
第五條 緊急工程的確定:
建立緊急工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主持,由區政府或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區監察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區環保局、區審計局、區應急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緊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緊急工程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緊急工程聯席會議,由區長批準后確定;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緊急工程聯席會議,由區長主持召開緊急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報區委常委會按“三重一大”程序確定。
第六條 緊急工程經區政府緊急工程聯席會議審議確定后,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有關部門分別同步辦理。對于尚欠部分批準條件的項目,可在職權范圍內向項目單位出具同意進行前期工作的意見或初步審查意見,支持項目單位加快工程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對不涉及規劃調整、新占用土地的緊急工程,可以取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項目單位應當報送項目概算或相當于概算深度的項目實施方案,由區發展改革委評審后審批。
對于涉及規劃調整、新占用土地或涉及其它關鍵環節的緊急工程,由區長或主管副區長主持召開緊急工程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審批程序的具體簡化事項。
第八條 緊急工程的咨詢、評審、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招標的方式選取有資質的合格單位,進入緊急工程隊伍儲備庫,日常管理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緊急工程實際發生時,在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具體單位,或者隨機抽取三家以上單位通過比選方式確定具體單位。
第九條 緊急工程實施前,應先簽訂書面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應自工程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簽合同,明確實施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緊急工程開始施工作業時,可按不超過評審機構或概算確定的30%支付工程預付款,其余資金按進度經區財政審核后撥付,施工期間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緊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結算及財務決算、審計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緊急工程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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