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發〔2014〕11號
各區縣政府: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83號令)、《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3〕36號)的有關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本市將"燃氣經營許可"、"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的許可職能下放至各區縣辦理并做出許可決定,我委不再辦理。同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的有關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市將更換統一格式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各區縣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的有關程序和條件,組織本轄區燃氣供應企業將原有《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更換為全國統一格式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原《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有關具體工作另行安排。
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做好燃氣行政許可下放的承接和換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落實受理、審查機構和人員,嚴格執行有關許可條件和程序,建立燃氣行政許可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堅持和完善燃氣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健全市政市容與工商、安全生產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的銜接和工作協調機制,落實燃氣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專項經費,切實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不斷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此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4年1月26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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