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慈發〔2014〕397號
各區縣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等法規、規章,充分發揮慈善力量在構建社會救助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積極引導慈善力量有序參與緩解民眾自身無力解決而政府救助政策又未能覆蓋的困難,實現慈善救助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重要意義
慈善力量是指自愿、無償地為救助對象提供物資、資金、志愿服務、技術支持等幫助的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統籌構建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市雖然已建立了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為基礎,醫療、教育、住房、就業、供暖等專項救助相配套,臨時救助和應急救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但還存在著現有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擺脫困境的困難人員。慈善力量具有反應迅速、領域廣泛、方式靈活、專業性強等優勢,引導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助于彌補政府救助的不足,緩解群眾遭遇的困難。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充分發揮慈善力量的獨特優勢,加強政策引導,完善救助平臺,健全運行機制,整合慈善資源,鼓勵和引導廣大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愛心人士等慈善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救助為主,慈善救助為補充,把政府救助做足做實的同時,通過政策扶持、財政支持、宣傳引導等方式廣泛動員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建立起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有效銜接的機制,實現政府與社會的優勢互補和良性互動。
2.立足基層,統籌實施。挖掘基層慈善潛力,統籌區域內的慈善資源,充分調動所轄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志愿者和愛心人士參與慈善救助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各類慈善力量在基層落地,多方協同,緩解群眾遭遇的困難。
3.公開透明,規范管理。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和保護其隱私的前提下,慈善救助的項目、程序、標準、結果一律對外公開,實行陽光操作。規范慈善救助信息的采集報送、審核評估、救助實施和效果反饋等工作流程,實現合法施救、科學施救、陽光施救。
4.平等自愿,量力而行。對慈善力量和慈善救助對象的信息采集、填報、公布以及救助實施,均應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慈善救助供需雙方地位平等,應尊重雙方的意愿,不得附加與救助無關的其他條件和事項。在救助過程中,應由慈善力量根據自身能力實施救助。
三、運行機制
(一)救助聯動機制。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在社會救助工作中,應將現有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的困難人員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擺脫困境的困難人員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形成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對接,保障救助對象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堅持“逐級申報、協同辦理”,對本級慈善力量難以解決的困難,及時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報,上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回應,并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和慈善組織等的溝通和協調,引導慈善力量實施有效救助。
(二)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政府、慈善力量、救助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市、區(縣)民政部門、街道(鄉鎮)應借助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臺等渠道及時將慈善救助對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慈善力量。通過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臺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慈善資源供給信息,實現慈善需求與供給信息的對接與共享。
(三)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民政與相關政府部門、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共同參與的協調機制。加強政府部門與慈善力量在社會救助中的溝通合作。根據慈善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擅長領域和救助能力,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的意愿,以及救助對象的需求信息等情況,統籌協調各慈善力量有序開展救助活動,避免重復救助和無序救助,提升救助效益。
(四)引導扶持機制。加強相關部門與慈善力量的溝通協調,及時向慈善力量通報社會救助政策,引導慈善資源向社會救助領域傾斜,彌補政府救助政策的空白。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承接慈善救助的管理和運作事項。通過慈善救助信息平臺等媒介,及時推介表現突出的慈善組織、推廣慈善救助經驗。
四、主要任務和工作規范
市、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統籌協調工作,制定并組織落實相關政策制度,指導街道(鄉鎮)抓好具體工作落實。
(一)慈善救助的受理。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是本級慈善救助的經辦機構,在受理和辦理社會救助過程中,對現有政府救助資源和救助政策無法覆蓋的困難人員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擺脫困境的困難人員,在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的基礎上,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并按照統一格式采集、填報困難人員信息。必要時,在獲得困難人員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和授權的前提下,可參照《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京政辦發〔2011〕63號)等文件的規定,利用北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調查核實救助對象及其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市、區(縣)民政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承辦慈善救助事宜。
(二)慈善救助的實施。市、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應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救助需求,引導和協調本區域內慈善力量開展款物援助、心理法律援助、志愿服務等幫扶活動,發動所在地區企事業單位、愛心人士等開展結對幫扶或開展居民互助。本級慈善力量無法解決的慈善救助需求,按照街道(鄉鎮)、區(縣)、市逐級申報并實施慈善救助。市民政局要積極協調在京各類慈善資源,形成合力參與本市慈善救助。
(三)設立慈善救助專項基金。依托慈善組織建立市、區(縣)兩級慈善救助專項基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慈善救助,為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支持成立以服務區縣為主旨的公募基金會,鼓勵街道(鄉鎮)、社區(村)在區(縣)公募基金會下設立慈善救助專項基金,實現慈善救助資金的梯級配置和管理。也可由公募基金會就慈善救助項目或救助個案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募款。
(四)建立慈善救助資源數據庫。市、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要充分了解本行政區域內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方面的慈善資源,在自愿的前提下,采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資源信息并進行統籌協調,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慈善救助資源數據庫,并編制成本級慈善救助資源手冊,分類展示慈善救助資源所屬的慈善組織、項目名稱、規模、救助條件和標準、救助程序等內容,為實現慈善救助供需雙方有效對接奠定基礎。
(五)建立信息平臺。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并管理貫通市、區(縣)和街道(鄉鎮)三級的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臺。區(縣)民政局、街道(鄉鎮)負責本級慈善救助信息平臺帳戶的日常維護和慈善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慈善救助信息平臺供需對接、信息披露、政策咨詢等功能,確保供需信息對接及時、便捷、高效。在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臺建成之前,市、區(縣)、街道(鄉鎮)通過慈善救助資源手冊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對接工作,引導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縣)民政部門要把引導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作為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和慈善組織等方面的溝通協調,形成多元參與、相互協作、合力推動的良好局面。各區縣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市民政局將適時總結和推廣各區(縣)、街道(鄉鎮)開展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先進經驗,推動全市慈善救助工作全面發展。
(二)加強經費保障。市、區(縣)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彩票公益金對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支持,在建立慈善救助專項基金、慈善救助信息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鼓勵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通過直接捐贈或為慈善組織捐贈的方式,增加慈善救助資金總量,為開展慈善救助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三)加強監督管理。市、區(縣)民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要引入社會公眾和媒體對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進行監督,建立政府、公眾和輿論相結合的綜合監督機制。要加強慈善救助專項基金的管理監督,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切實提高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作的公信力。
(四)加強培訓宣傳。大力宣傳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宣傳誠信友愛、互幫互助的慈善理念,營造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加大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以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認識,增強參與慈善救助的積極性。加強對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對在慈善救助項目實施中成效顯著的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及其他組織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加強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宣傳、推介、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的能力,推動全市社會救助事業發展。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5日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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