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衛疾控字﹝2014﹞83號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有關職業病防治和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所:
《北京市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11月20日經市衛生計生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工作,準確掌握本市職業病發病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2013年第91號)、《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原衛生部令2002年第25號)、《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報告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22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職業病報告、統計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將職業病統計報告工作情況納入本級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并完善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體系,組織協調本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衛生監督機構的聯合辦公和信息定期交換工作機制,與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工作制度。
第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報告的數據統計和調查分析、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質量管理等工作,并將工作情況納入到工作目標績效考核標準中。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職業病統計報告工作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職業病統計報告及宣傳培訓工作。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首診農藥中毒的醫療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和用人單位是本市職業病報告單位。
第五條 負責職業病統計報告的工作人員應當相對穩定、經過培訓,嚴格遵守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條 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屬于報告范圍:
(一)直接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三)在作業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四)參加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搶救的人員,或因事故發生中毒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本市實行職業病統計信息首診報告制度。
職業病報告單位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對本單位發現的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農藥中毒病例進行首診報告。
用人單位所在地為非本市的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例、長期居住地為非本市的農藥中毒病例,其職業病統計信息報告工作應當由首診的職業病報告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
疑似職業病病例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職業病的,由做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
經職業病鑒定,職業病鑒定結論與原職業病診斷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做出職業病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職業病鑒定結論反饋至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自收到職業病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存檔。
第八條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的職業病信息采取網上和紙質同時報告的形式。用人單位的職業病信息采取電話報告的方式。
第九條 本市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職業病統計報告卡。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首診農藥中毒的醫療機構等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在做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農藥中毒診斷后24小時內進行網上直報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紙質卡填報存檔工作:
(一)《塵肺病報告卡》由職業病診斷機構及為塵肺病例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的醫療機構在診斷后5工作日內填報。
(二)《職業病報告卡》(不含塵肺病、放射性疾病)由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診斷后5工作日內填報。
(三)《疑似職業病報告卡》(不含放射性疾病)應由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診斷后5工作日內填報。
(四)《農藥中毒報告卡》由首診農藥中毒的醫療機構及為農藥中毒病例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的醫療機構應在確診后的24小時內填報。疑難轉診農藥中毒病例雖經救治但最終死亡者的病例報告信息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24小時內更正報告。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匯總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職業病鑒定的相關信息進行網上直報,填寫并保存《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匯總表》、《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信息報告卡》。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按照填寫說明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確保報告卡信息與網上直報的信息一致,并在報告卡上簽署報告人姓名、加蓋本單位辦公用章,長期保存。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報告檔案。
第十條 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接診之時起2小時內向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電話通報,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網上直報和紙質卡填報存檔。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并自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的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涉及同一單位在同一時間段造成10例以上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病例或者造成1人死亡的,應當立即通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信息。接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報告的信息進行核實并按照規定開展網上直報和紙質卡填報存檔工作。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現事故后2小時內電話報告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十二條 職業病報告工作是國家統計工作的一部分。職業病統計報告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任何人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職業病統計報告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開展職業病統計報告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職業病防治管理相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7月19日,原北京市衛生局發布的《北京市職業病報告辦法》(京衛疾控字〔2005〕145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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