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14〕10號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8日中共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黨組2014年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4年12月22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增強工作透明度,規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對首都園林綠化事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首都園林綠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機關有關處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直屬單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機關有關處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直屬單位在履行行政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紙質、磁介質等各種載體形式的信息。
第四條 本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本行政機關成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承辦局(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組織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六條 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是: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刻苦鉆研業務,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及時了解涉及本市園林綠化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向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出建議,采取應對措施。
(四)按時向北京市檔案館、首都圖書館、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移送政府信息。
(五)按時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數據,結合工作實際,加強分析研究,根據需要編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簡報、動態。
第三章 公開范圍與內容
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結合首都園林綠化實際,涉及下列事項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局(辦)機構設置、職責范圍、機關內設機構、局屬單位等基本信息;
(二)本市園林綠化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
(三)本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四)本市園林綠化行政辦事事項名稱、依據、辦理機構、辦理程序、辦理期限以及申請行政事項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辦理情況;
(五)本市園林綠化綜合統計信息;
(六)局(辦)承辦的國家和市級重點園林綠化工程等重大業務工作;
(七)局(辦)承擔的市政府重點工作、為民辦實事項目;
(八)本市園林綠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局(辦)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十)本市園林綠化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招投標和實施情況;
(十一)本市森林防火、禽流感、沙塵暴、危險性林木有害生物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十二)年度預、決算及三公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十三)其他需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 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執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條 本行政機關依據申請向申請人公開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本市園林綠化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開方式與時限
第十一條 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方式。
第十二條 本行政機關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通過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公開;
(二)召開新聞發布會,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公開;
(三)通過本行政機關政務服務廳公開。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行政機關通過以下方式接受申請人的園林綠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
(二)北京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園林綠化局分中心;
(三)郵寄申請表。
第五章 保密審查
第十五條 按照《條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法規,本行政機關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在政府信息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六條 公文類信息的保密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稿人對公文是否涉密提出意見,在發文批辦單“秘密等級”一欄標注密級或“非密”字樣,并勾選公開屬性意見。
(二)處室、單位負責人核稿,應一并審核“秘密等級”及公開屬性。
(三)局辦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控危險性林木有害生物指揮部辦公室、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進行發文審核時,一并進行保密審查和公開屬性審核。
(四)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是否涉密及“秘密等級”
(五)局領導在簽發公文時,一并簽發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七條 政務類動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由局辦公室政務信息編輯進行審核。
新聞發布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按照本市現行新聞發布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本行政機關有關處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直屬單位通過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發布其他信息,參照公文類信息保密審查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本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第六章 公開程序與服務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文制作單位將正式制發的公文類信息電子文本發至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由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編入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在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公開。
(二)公文制作單位將12份公文類信息紙質文檔移送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工作人員將其中1份放置于局政務服務廳,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
(三)按照《北京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維護和更新網上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向北京市檔案館、首都圖書館、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檔。
第十九條 本行政機關編制依申請公開目錄。按下列程序依據申請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
(一)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本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經申請人簽字、捺印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應認真填寫《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通過首都園林綠化政務網下載,也可以到北京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園林綠化局分中心領取。
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申請,應將電子版《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發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電子郵箱;通過信函、傳真提出申請,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首頁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對于有效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并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局信息公開辦審查登記后,根據申請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批示。
承辦處室(單位)根據主管局領導批示要求,就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掌握、是否公開及其他需要說明事項,報主管局領導簽批后,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局信息公開辦。
(四)收到申請后,能當場答復的,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辦)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采取書面送達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經第三方書面同意,可依申請公開;第三方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向第三方說明理由。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后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本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北京市非緊急救助服務中心園林綠化局分中心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電話咨詢機構。本行政機關不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 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本行政機關建立本市園林綠化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責澄清、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發現涉及本市園林綠化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市公安部門報告,并與市網管辦、市新聞辦、市廣播電視局、市新聞出版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溝通,明確澄清內容,及時主動公開真實、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異議,可以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 本行政機關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更新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公開指南。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侗本┦袌@林綠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綠辦發〔2008〕9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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