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函〔2014〕11號
郊區各區縣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北京市資源狀況和產業發展形勢的變化,加大對本市農業企業的培育與扶持力度,我們對《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73—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京政農函〔2009〕35號)進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上獲得通過?,F將《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農業局
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
2014年5月8日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發揮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根據農業部等九部委發布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閑觀光、特種養殖、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實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動態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前須先取得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已經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自然獲得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農業局和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組成,負責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建設工作,研究全市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與政策,考核全市農業產業化政策的落實工作。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是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農委,負責組織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工作,包括受理企業申報、組織專家評審以及動態監測管理等。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建的北京市農業產業化專家評審委員會,由企業經營管理、企業財務會計、農產品加工和貯藏、農產品種植和養殖、農業和農村經濟等方面專家代表組成,負責審核企業申報材料,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第三章 申報
第六條 申報企業要符合本市農業產業化發展導向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注冊登記;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閑觀光、特種養殖、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2.企業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70%以上。
3.企業規模。企業總資產規模在5000萬元及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2000萬元及以上;年銷售額在1億元及以上。其中,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8億元以上。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其總資產規模在3000萬元及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1000萬元及以上,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即可申報:
經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擁有應用專利技術2個以上的企業;蜂業、食用菌、花卉、籽種、園藝、水產、藥材、茶葉、特種養殖、農業社會化服務等農業企業;獲得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產品認證的企業;直接出口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采購本市原材料占企業采購原材料總量80%及以上的企業;本市農村勞動力占企業職工總數80%及以上的企業。
4.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連續兩年盈利;產銷率達93%以上;企業自申報日起近三年內,稅收、工資、貸款、社會保險、產品質量等方面在相關部門無不良記錄。
5.企業資信狀況。企業資產負債率小于60%;企業在開戶銀行或貸款銀行的信用評價良好。
6.企業帶動能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申報:
(1)安排本市勞動力。企業安排本市農村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上。
(2)采購本市原材料。通過合作社、協會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采購本市原材料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的固定攤位中,本市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合作社、協會、農戶租用的攤位在100個以上。
(3)帶動本市生產基地。企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與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簽訂農產品收購合同或以入股、合作方式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其中帶動本市農戶占50%以上;企業要在產前、產中、產后為農戶提供服務,認真履行購銷合同,無違約情況發生。
7.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8.已開展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區縣,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區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提供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注冊地在郊區縣的企業,向所在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經區縣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2.其他企業,直接向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向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推薦。
第四章 認定
第九條 認定程序。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受理企業申報,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將專家意見匯總公示后,向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推薦。經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企業獲得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向企業頒發證書,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
第五章 動態監測
第十條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一條 實行動態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1.年度經營情況監測。企業按時上報年度經營情況,區縣負責審核。
(1)注冊地在郊區縣的企業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將年度經營情況報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
(2)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核企業年度經營情況,并于1月底前向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做出書面報告;
(3)其他企業于1月底前將年度經營情況直接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2.考核性監測,兩年一次。
(1)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應于監測年份的2月底前,向所在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供反映企業發展變化情況的基礎材料。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第三個年份。
(2)監測年份的3月份,各區縣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所轄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核查無誤后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其他企業將基礎材料直接報到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3)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對企業上報的基礎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評價意見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
(4)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資格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變更材料,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審核確認,并通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企業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正在進行評審的,即行終止評審程序;已經取得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四條 企業要勇于承擔公共服務義務,遇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殊情況時,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農產品生產供應的應急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30日之后施行。此前發布的《北京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動態監測管理辦法》(京政農函〔2009〕35號)同時廢止。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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